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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可以被逮捕吗?

文|中国法律评论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分别于2017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

我们邀请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新闻局局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秦前红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对话。

一位是在全国人大工作了30多年,对我国政治制度和立法制度历史、现实情况有着深刻理解的学者型官员,另一位是多年研究我国宪法理论并参与立法实践的务实型学者。两位嘉宾钩沉历史,慎思明辨,就我国应然性的法治和实然性的法制展开深入探讨,对我国政治体制中现实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对一些不为大众知悉的立法情况给予说明,在对话节目中我们将看到二位碰撞出的精彩火花。

对话栏目分为五期。主要包括:人大的定位、会议的形式和会议规模的由来;人大的职权及其立法权的运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人大与常委会的关系以及地方立法权遇到的问题;人大如何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已推送的主题有人大的定位、会议的形式和会议规模的由来,人大的职权及其立法权的运作,点题即可收看!

本期推送的主题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后续敬请期待!

对话亮点

法律为什么规定了人大代表两项特殊的权利保障?

本地人大代表,异地刑事犯罪,如何批捕?

人大代表违纪如何惩戒?

公民为什么不可以在两个以上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去当代表?

秦前红

中国人大制度在设计的时候,也是借鉴了西方国家代议制民主运行的比较好的经验,为了保证这个代表不受约束的、能够自由的行使权利,有言论自由的特殊保障和身份的特殊保障。其中这个身份的特殊保障就是说除了因为现行犯罪当场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其他的都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过去在人的流动性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市场经济没怎么发展的情况下,往往只是代表在本地犯罪,由本地的司法机关向本地的人大常委会提出问题。前年到去年就出现了,一个福建代表到上海去涉嫌刑事犯罪,另外内蒙古也有相应的情况。

对于这个问题如何处理。这个我也找了一些法规法律,和一些研究人大制度理论的学者的观点,有的是根本没有讨论到这个问题,有的说的也不足以在逻辑上令人信服。比如,人大代表因为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要提请逮捕,外地的司法机关可不可以向另外一个地方人大机关提出这样的批捕要求?还有一个是在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所谓要求和批准的申请,他不批准,这个从程序上您看看怎么处理?

阚珂

你说这个问题我们在工作当中也注意到了,因为现在的法律没有规定得非常具体,所以在实践当中遇到这个问题可能不知道怎么处理。

为了让人大代表能够依法独立地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使权利,法律对他有两个特殊的法律保障,一个我把它概括为言论免责权,这就是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另一个就是人大代表如果是被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是采取其他的限制人身的自由,要经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要经过常委会的许可,这是要保证这个代表能够依法独立的行使权利。

这在现实当中就遇到刚才你说的这个问题了,我想,考虑这个问题还是应该从我们的制度本身来入手、来考虑。

我们国家规定,同一级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同一级人大有一种法律关系:产生和被产生,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向同级人大和同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这个规定在法律上看不到,就是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也可以向地方人大、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一些议案,法律上没有规定。

全国人大机关曾经对有的地方遇到的这个问题给予答复说,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也是可以提出议案。我们国家同一级的人大和同一级的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有这样一种关系。比如,甲县的一个代表,他在甲县内确实涉嫌刑事犯罪了,那么就由甲县相应的机关,比如检察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来提请人大许可。而刚才你讲到的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得这么具体,可能执行起来就不完全一致,或者还遇到了一些障碍。

我想,首先还是要考虑制度本身的设计,最好还是由同一行政区的相应的机关来提出这个问题。但是,你讲到的是代表在其他的地方涉嫌犯罪,如果是现行犯,要立即对他进行拘留,就由执行机关向这个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去报告。他在外地犯罪了,他是现行犯,要拘留他了,我觉得这个执行机关应该通知他所在的甲县的公安机关。

秦前红

甲县的代表到了乙县,在乙县涉嫌犯罪,您觉得应该是到乙县的人大机关去申请批准。

阚珂

到甲县。因为我不是乙县的代表,不存在对他的批准问题,他只能是在甲县,由他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对他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是采取其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常情况应该这样。刚才你讲到的问题,人是甲县的,出了问题在乙县,乙县对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了,如果能通过甲县的有关机关解决这个事情就更好。

秦前红

甲县行政机关不处理这个事情怎么办?甲县人大不受理这个问题呢?

阚珂

如果他在乙县出现了问题,是现行的,乙县立即对他采取措施,那这个时候执行机关就可以直接向甲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闭会时人大常委会去报告了。同时,因为他是这个县的代表,又是这个县的公民,也应该通报一下相应的公安机关。如果在乙县出现了问题,向甲县提出申请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不许可,遇到这样的问题,可根据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一个就是由同一行政区的两个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来考虑这个问题。

比如,法院的系统上下是一个监督关系,检察院的系统上下是一个领导关系,我觉得可以是这两个地方的上一级的机关来协调考虑。如果跨的行政区,比如说跨两个省了,这就要到全国人大。

现在对一些问题,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得那么具体,就由相应的机关提出问题,全国人大回答询问。全国人大回答询问是这样的,一个是面对国务院,面对最高法院,面对最高检察院和省级地方人大。比如,现在是一个设区的市人大向全国人大来询问,全国人大不能直接回答它,不能越过它的上一级的国家机关(比如省级人大)。(对代表逮捕的许可)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没有说是不可以解决的。

但无论是哪一个地方的人大都应该有这样的意识,这就是对人大代表所给予的人身免捕权,是保障他能够很好地行使代表权利,并不是保护他犯罪,这一定要清楚。

秦前红

从您所说的这个问题,其实它是揭示了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人大的制度60多年发展后需要精致化。与这个问题相联系的,比如,衡阳贿选案、辽宁贿选案,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其他国家都有关于议员违纪处理的专门规则,也有专门的惩戒机构,中国是没有的,但是像这样的问题是越来越多,就是我们都不可能在这个人大有关的法律法规里面,找到一个准确的规范适用。

您刚才讲到这个问题,就是一些从人大的基本理论,这个制度设计的意旨来讨论,从基本逻辑来解决的。衡阳的案子和辽宁的案子,需要我们把人大的制度更进一步精确化的。这块也是向我们做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人提出了很多课题,我觉得您的思路也许是很好的解决问题的参考。

阚珂

在立法上,我有这样的想法,这就是一项立法应该穷尽这方面的所有情况,不要考虑这个情况可能不会出现而法律就不作规定,而应该考虑一旦出现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我觉得这应该是立法的思路。在现实当中我们还遇到这样的一个事情,就是一个人在两个省都当上了全国人大代表。

秦前红

这种情况很多,因为在武汉市也做过两届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我所了解的应该在有一段时期里面,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就让企业家做人大代表,他可能是武汉的,也可能是福建的,甚至还有可能是北京的代表,这种情况就比较多。您说的同时兼任两个地方的全国人大代表我过去还没有听说过,这个情况后来怎么处理呢?

阚珂

在代表资格审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因为咱们代表资格的审查还是很认真的。这两个名字是一样的,看到以后认真地去了解确实是同一个人,最后就和这两个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来研究,最后只保留他一个(选举单位),不能够两个地方同时都选举他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秦前红

这个问题在全国人大这个层面上好解决,因为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去审查,比如,他同时是两个省的,由于代表任职很多没有信息联网,没有什么信息共享的,就没有办法来进行排除。

比如,人大的领导交过我一个课题,有外国国籍的能不能当人大代表,当然从制度上是不可以当人大代表的,当政协委员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各级人大代表人员,他的籍贯是什么,包括有关的他之所以能够当选一个代表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有无刑事犯罪记录,等等这些问题,就对大多数选民来说是相对比较封闭的,没有办法去了解,除非有一个偶然的发现什么情况才能处理,其实对未来人大制度的建设里面,关于代表的个人信息如何去完善和公开,好象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课题,您觉得是吗?

阚珂

在实践中还发现这样的问题,比如,他是在甲省的某一个县当代表,又到乙省的某一个设区的市当代表,这样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发现这个情况以后,修改相应的法律,作了规定,这就是公民不可以在两个以上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去当代表。比如,在吉林省当了延吉市的人大代表,同时又当它上一级的延边的人大代表,当吉林省的人大代表,这都可以,但是你不可以当了延吉市的人大代表,然后你再到河北去当承德的人大代表,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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