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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剑开口,石头说话 ·《罗生门》影评

文|中国法律评论

电影人生

哲学家加缪说:“死亡是唯一重要的哲学问题”。女儿淇淇说:“我经常思考死亡问题”。我说:“如果不存在上帝,向死而生的人,一生就只有两大步:出生一步跨入世界,死亡一步进入虚无”。凡事都有定期,生有时,死有时,只是人不知。人到四十不惑之年,保守点计算,一只脚早已跨入棺材,只待另一只脚随时随地跟上。回首半生,那冥冥之中,竟然与电影结下不解之缘。

我的家乡在鄂西老少边穷山区,不通公路,也无水电。在大荒之中,黑水淫淫,穷于不姜。却不碍这是一方“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的交响之地”(我的初中老师、作家邓斌先生之语)。生于斯、长于斯的山村野夫精神,宛如那条哺育着土家人的八百里清江,并不甘心在穷山恶水的孤独之中干涸沉睡,纵有艰难险阻,坎坎坷坷,也要蜿蜒跌拓、一往无前地夺路东去,奔向长江、奔向东海、奔向太平洋,追寻生命的根源与归宿。

某旅游区“周家集的露天电影院”布景

1975年春,那天晚上,赶上村公社晒谷场正在露天放电影。妈妈说,她第一部电影还没看完,肚子就被我踢得生痛,羊水破裂,剧烈发作。我这个文革中的《烽火少年》(1975年北影),就在《沸腾的群山》(1975年北影)中,诞生于文化《沙漠的春天》(1975长影)里。当时的我大概是不满意隔着肚皮听声音,想早点出来睁眼看世界看电影了。

幼时记事起,就特别崇拜村子里的谷叔叔。这位笑口常开的大帅哥,是唯一走出山村,到过县城,见过世面的“公家人”——乡镇放映员。轮到每年有两三部国产红色电影出厂,他总是利用职务之便,捎个口信回本村。村里就派几个得力青壮年,用走山路背重物而特制的“弯架子”与“打杵”,架起几百斤的柴油发电机与电影器材,上坡下岭接回村。村里的小屁孩,一整天就在巍巍群山脚下的麦田里守望着、仰望着。一旦看见山顶上羊肠小路的尽头,冒出几个摇曳着的黑点人影,孩子们顿时欢呼、跳跃、奔跑、相告:“电影来了,鬼子来了”。

恩施山区“背力人”的弯架子与打杵

那是一个电影等于鬼子,没“鬼子”就没“电影”的时代。鬼子来了,对小孩而言,是一件假怕真盼的喜事。当天,小孩子们会祈祷天上的神仙们配合,希望“云神”晚上出来,用黑纱遮盖住“月神”之大光,又恰到好处不要惹动“雷雨神”下大雨,否则就彻底泡汤。附近几十里外的村民,闻到我村有电影放的福音,拖家带口准备好走夜路回去的火把,自带木凳提前赶来,坐等天黑。这个世界上鸟不拉屎的偏僻山村,就因为放映员谷叔叔的关系,俨然变成了附近的文化中心。

红色电影传达出的革命浪漫主义战争观,小孩子的理解就是:“打仗就好像玩似的” “舞枪弄棒仿若牧童牛背吹笛”。男孩子与女孩子,共同最喜欢的游戏就是模仿“好玩得要命”的革命场景:自制刀枪斧叉,满山打游击、杀鬼子、杀白军、斗地主……。这种“没有可批可斗可杀的敌人,我们仿佛就活不下去”的革命世界观,恐怕如今还在很多人心中潜伏着。也难怪只要有点风吹草动,国人反这国反那国的骚动就一涌而出,“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口号喊如狮吼。

1971年油画《螺号响了》

战争与武器,对人有种如温柔美女一样的致命诱惑。苏联文学家邦达列夫在《武器》短文中反思:在这些杀人的枪支中,一切都制作得那样合适、方便、精细,显露出一种女人的温柔,有一种令人陌生的、折磨人的美。还有一种隐约的力量,驱使你去征服、威胁和镇压别人。这些直线和曲线仿佛正俯首听命,等待着人们去触摸它们。 在这些杀人武器的精美之中有某种违反天性的东西,它们被那些终究不免一死的人们自己制造出来,还将它们装饰得有如珍贵的玩具一样。我感到一阵恶心,怀着一种反感问自己:为什么如世上万物一样早晚必有一死的人们,不论过去和现在都将武器制造得有如艺术品那样别致精美?而铁器的美要消灭最为崇高的创造之美——人的生命,其中是否包含着什么意义呢? 我敢肯定,当初小孩用竹子造出的简易枪,竹弹的杀伤力,数倍超过公安部公布的“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标准,射瞎十二头猪之眼,绰绰有余。想想后怕,那时候农村小孩子就在“非法制造枪支”了。当然,小孩也会模仿电影干坏事,比如看上了隔壁村小孩子某东西,持枪抢劫。最有效的威胁语就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若想过此路看电影,提前留下买路钱”。

自制竹枪

有人说:屈原的自杀,陶渊明的隐居,木心的孤独,都是一种天才的倔强。而我这天生愚笨人,喜好电影的倔强,也近乎癫狂。如今下岗了的谷叔叔,还常讲我的一个电影笑话故事。从三四岁开始,每年村里放电影,所有人都散场回家了,总是我一个人守在放映机旁,望着白色银幕打死也不肯走。抱着谷叔叔的腿,在地上打滚哭喊着恳求他,非要他为我一个人接着放第二遍、第三遍。当然这种锲而不舍、木鱼不折精神,也从来没有感动上帝一回,让我“祈求的就得着,寻找的就寻见,叩门的就开门”。

小学四年级,我从“一个老师一间教室两三个年级七八个学生”的村点校,转入近百人的老村乡中心小学去读书。有一次全校在大操场上看电影《卷席筒》,我感怀于人物的命运,盯着屏幕抽泣半天,被见过世面的女同桌瞥见。她怕是觉得屏幕上的影像故事,远不如场下这出“活的西洋景”有意思,捂嘴窃笑盯着我观察了半天。从此这景象也成为她一直欺负我的笑柄:“一个大男人,看个鬼电影,哭得稀里哗啦,也就这点出息”,羞死人。

作者父母在村点校兼公社露天电影场前留影

1988年小学毕业前夕,托城里人事局上班的舅舅的福,他听说我学习成绩不错,捎口信回来让我转到八十里开外的县城借读。妈妈脱下唯一没打过补丁的女士花衬衣给我穿上,我背上布书包,一个人徒步进城了。古代容美城就因陶渊明而出名,据“容美”(今改名“鹤峰”)县志记载,“人言此地桃花源”。说来也怪,《桃花源诗》正文没出名,序言《桃花源记》却流芳百世。

乡下人第一次进县城,如高晓声笔下的陈奂生,我稀奇见到电影影像里的各样真品:红苹果、绿西瓜、汽车洋房,还有电影院门口穿着喇叭裤吹口哨的流氓……,如入伊甸乐园,“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样样容美。或许是人死魂留,树死香生,就连街边废水沟散发出来的怪味,我这乡巴佬爱屋及乌,闻起来仿佛也尚有古时十里桃花的残香。城里唯一不好的就是:没有露天免费电影看。

当时的我,“吃饭还是不吃,这是个问题”,自然没钱买票看电影。有一次实在没熬住电影广告的诱惑,趁人流混进“民族电影院”。厚脸猫腰躲藏在一排排座位前的人腿下,侥幸逃过查票员扫来扫去的手电,蹲在地上看完整场电影。

那是一部来自宝岛台湾的经典电影《欢颜》,电影中没有往日的红色政治话语,没有血色的战争场面,扑面而来的是一丝从没感受过的清新风。清澈如水的胡慧中,背着一把吉他,为流浪的恋人,也仿佛是为流浪寄居的我,弹唱一曲《橄榄树》,“不要问我从那里来,我的故乡在远方。为什么流浪,流浪远方,流浪”。那人,那词,那调,那景,撩动我的心弦,是永不消逝的电波。

骤然发现,原来除了往日电影所美化了的仇恨与斗争,这个世界的人与人之间,还可能存在一种自然无形的东西,叫做伤感的美与真挚的爱。《欢颜》将普通人之间久违的小资情感之味,悄悄植入心田,从此挥之不去、驱之不散。无数红色电影在我这个缺衣少食的真正无产者身上所建立起来的价值观念体系长城,被一股温柔无形的电流击穿,轻松瓦解,瞬间坍塌。

记得小时候“不务正业”的邻居二叔,买回村里唯一一台录音机,开到最大的音量每日循环播放着邓丽君的《君何日再来》、《甜蜜蜜》。我觉得那甜甜的“靡靡之音”实在是好听,百听不厌。但奇怪的是,父亲这位老共产党员,却总是听得皱眉头吹胡子瞪眼睛。后来才知道二叔播放的居然是80年代大陆查禁的“黄色禁曲”,幸好警察从来不会走百里山路来我们村抓流氓扫黄打非。邓丽君的歌声就这样,从农村包围城市,没有快播神器也飞速传遍大江南北的苏区。人性之火,可以燎原。人性一旦苏醒来,门板也挡不住。

1970年《红色娘子军》样板戏版画

后来才发现这并非个别人的异常心理,而是70年代人很多人的共同记忆。比如,《红色娘子军》舞剧版画中“常青指路”的造型——吴清华搭着洪常青肩、一脚尖戳地、一大腿高翘,——这一经典姿势没有激发出少年们的“大无畏革命精神”,却让人产生了至今没有断绝的“白花花大腿”的性幻想。

萧悟了在《激情时尚——70年代中国人的艺术与生活》中解释说:这可能与整整一代人无关,只与一部分人有关的记忆。此种“画”,可视为革命时代的《阁楼》或《花花公子》。不是舞剧造型不妥,不是的。今日在cctv上看到男的举开女的两条大腿也没有感觉的人,是无法理解“没有性”(不是性压抑)的时代的畸型性想象、性幻觉的。或许70年代一方面全方位糟蹋曲解人类传统文化和艺术,一方面人类传统文化和艺术正以一种奇怪的方式在民间,特别是在我们这些被导向被污染过的心灵罩普及。

文化的审查之锁,永远只能锁住衣冠楚楚的听话君子,锁不住一心想偷窥世界真体真相的流氓小人。就好像一个社会,从来被教导:左眼看物是好的,右眼看物是坏的,为了人人的益处,人人禁止用右眼。习惯了独眼龙的某人,有一天偶然不小心睁开双眼,看了那个立体平衡的世界,恐怕他打死也不愿回到那个禁了右眼的好世界。从此人心世界就变得撕裂:独眼人看那位坏了规矩的双眼人,是一个危险的败坏怪物;双眼人看那些持守着的独眼人,是一群可怜的心灵巨婴。

90年代初考上恩施州高中,当时港台影视风行大陆,满大街都是录像厅。班上男生们在高考高压下的趣事,就是晚上偷偷翻围墙出去,如饥似渴接受资本主义文化的熏陶。当然同学们也是哪个时候,从三级片里接受了性启蒙教育。爱看地下流传的 “文艺片”、“色情片”,几乎成为我个人的观影习惯,也让我养成了一点点追求理性与自由的阅读习惯与思维习惯。

中国学校、社会与国外社会最大的不同是:处处有封闭阻遏的围墙。高中翻墙出去看电影的经历,让我看见墙外面的世界色彩斑斓,丰富精彩。墙内与墙外,两个世界;墙内的现实比影像更虚假,墙外的影像比现实更真实。故一国之思想长城的封闭,首先从快播影像查禁开始。如菲特所写的《当颜色被禁止的时候》的童话故事中那样,仿佛颜色本身就是反革命,故国王想禁止危险思想的文化颠覆,首先从禁止五彩颜色开始。有理由先禁止了黄色,就一定有理由禁止黑色、绿色、白色……。

1994年上大学期间,印象最深刻的一部地下电影,就是反映前苏联三四十年代政治大清洗运动的《毒太阳》。至今还记得电影结尾:小女儿纳蒂亚与父亲(英雄红军上将)欢笑着分别,她在田野里唱着歌奔跑回家,“被太阳毒晒,在红色的海洋奔腾。我听见你说,我的爱人,不会再有爱”。天真浪漫的她,还不知道,在天空中那位“老大哥”头像亲切目光注视下的那辆远去的汽车,竟如一列“满载着鹅的火车”,直通屠宰场,血流成河,染红大地。

父女这一别,竟成诀别。那时我天真浪漫的希望,但愿平凡生活着与互爱着的国人,永远不要与电影中那种看似罗曼蒂克的政治血红色惹上半毛关系。

《毒太阳》电影剧照

大学毕业前夕,血气方刚的我经历了一件流血冲突事件,官方处理过程令我心理备受侮辱,我决心弄清楚这世界还有没有公平公义,于是临时买几本法律书自学。正义的满意答案在法律教科书上没找着,却顺道考上了隔壁中南政法的刑法研究生。

《说文解字》说:“刑”者,刭也。简单说,就是拿刀砍头,向人开刀。按照中国至今还推崇的传统法制观念,刑法是统治阶级打击敌人的刀把子,刑法学也大概就是研究如何向敌人开刀的学问。原本想逃避不见的政治血红色,如今却成为自己职业饭碗里的饕餮味色。从此一生与“政治与法律”脱不了干系,仿佛血晕之人却偏偏干上了杀猪屠夫的活,不得不直面他人惨淡的人生,正视淋漓的鲜血。

2002年研究生毕业,本是签约了广东某警察学院,导师齐文远教授或许从“中国不独缺你一个好警察”的人生长计出发,把我召回去,留校当老师。法律电影,从此也就成为我职业生涯中思考探索正义与爱等问题的重要资源。

我为了上好一门刑事案例演习课,偶然淘到梅尔吉布森导演的《耶稣受难记》。观血腥残忍的鞭刑与十字架死刑场面,我实在无法明白:同样是人,为什么执刑者那样冷面无情,乃至于笑出声来。现实政治中宣判死刑与执刑者显现的残忍无情,与十字架上那位体无完肤受刑者所发出的“爱你的仇敌,为那逼迫你的人祷告”,形成了两个道德形象的极端对比,造成永生难忘的心灵震撼。有人骨子里偏爱死刑,有人骨子里讨厌死刑,我大概天生就属于后者,因而坚决支持废除死刑。

2007年,一部美国商业大片《通天塔》电影公映,这部借自《圣经》巴别塔故事寓意的电影,启发我思考人类的语言、理解与解释学问题,写了一篇影评与刑法解释学混合一体的异类长文,自然没有法学期刊愿意发表,只在刑法学术圈里私下流转。

几年后流转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老师手上,承蒙陈老师的喜欢,在其主编的《刑事法评论》(2010年第26卷)上全文发表了此文初稿。陈老师还向法学权威刊物《法学研究》编辑部大力推荐,提携我发表了此文的修改稿。我的刑法学术从此开始转折,之后我顺风顺水,一发不可收拾。

就在自己风风火火跑得太快,似乎快到个人职业的顶峰时,心中却总有种“空虚混沌,渊面黑暗”感,仿佛《传道书》中所言:日光之下人一切的劳碌,不过是“虚空的虚空,凡事都是虚空”。此时的我,虽外表风光,幸福美满,令人羡慕,但内心的我却找不到存在意义,感到万分沮丧,甚至开始怀疑人生。如耶稣所言,“你里头的光若黑暗了,那黑暗是何等的大啊!”正好2013年我去美国做公派访问学者,有一整年的时间,足以让我安静而慎重地反复思考终极人生价值问题,大概也就是门卫每天向陌生路人问的三个问题:“你是谁,你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

或许受到陈兴良老师《刑事法评论》封底那句“竭力倡导与构建以一种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的影响,我一直在思考但也没想明白,这“终极人文价值”究竟指什么?如今我读《圣经》方才明白,这个终极(人文)价值或人生真理,不是人自我想象、虚构、设定、追求的任何一个抽象观念,而是具体历史中存在的一个绝无仅有的木匠——耶稣基督。祂斩钉截铁地向人类宣告:“我是道路、真理、生命”。

假如“法律是神定的原则,是正义的表现”(苏格拉底),“法学是神事与人事的知识,是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乌尔比安),那么在这个宣扬并活出“爱人如己”的神人木匠身上,法律的正义与爱的恩典这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价值,竟然在祂的十字架死刑上,得到奇特而完美的结合与成就。也难怪律法学家圣保罗说:“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我之前对祂的存在视而不见,选择性失明。如今蓦然回首,那义者良人就在灯火阑珊处。一旦开了灵性的眼睛,看见那位令人惊讶的木匠站在我眼前,人生就有了稳定可靠的磐石。“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义,又正直”。没有完全的那位“义者”的存在,世界上哪有什么“公义”的存在。寻义,首先要寻义者。这是一个最浅显的道理,却总被人忽视不见。

我不再像往常写文章作学问那样,只在《圣经》经典中寻章摘句挑自己赞同喜欢的话,而是怀着一颗真诚与喜悦的心,开始体系性研读据说是上帝向无知人类所启示的“律法书”——《圣经》。逐步发现以前所习得的看似高深莫测的各种神秘哲学,不过就是一碗碗令人虚胖的心灵鸡汤,无法从根本上拯救、重生、充盈人的灵魂生命,本质上属于保罗所言的“人间遗传的虚空妄言与懦弱无用的世俗小学”。观世间各样哲学主义思潮粉墨登场风起云涌,如无根无定的浮萍,随风摇动,飘来飘去。我不得不重新审视并反思自己过去所持有的宇宙观、世界观、人生观、法律价值观。

回国后不久,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邓子滨约稿,我写给“中国法学网”法律影评栏目的第一篇文章,尝试着从法律与信仰的全新角度去评论《天注定》电影,他觉得写得还不错。后来他又推荐我在“中国法律评论”网络公共平台上发文。以至于一年以来,写着写着,自然形成了与众不同的思考与行文模式。

这种特立独行的视角、观点、价值、文风,当初并不受身边很多人的待见。心意更新之后的我,的确明显感受到大卫当初所感受的“许多人以我为怪(异类)” ,间或闻有告诫、嘲讽、毁谤、辱骂,体味他人的冷淡、回避、斜眼、嫌恶。仿佛不小心认识了我这个怪物,成为他们一生交往关系中最大的羞愧与污点。

其实我明白,有此反应者当属正常,与其是瞧不起我这个人,倒不如是瞧不起我内心所跟从的那位卑贱的木匠。但我厚着脸皮凭着“凡信他的必不止羞愧”的真诚坚守,这种独特的法律影评系列文章,在学界居然渐渐积累起一定的认可度。兴许在法治与信仰的正能量价值观的传播方面,也影响造就了少许人,至少为学界认识法律的正义,提供全新的路径与视角。当然,若我的文章真有此正向的造就功效,我也不想因此用口自夸,而是谨记一个事实:软弱无能的自己,根本算不得什么。“栽种的算不得什么,浇灌的也算不得什么,只在那叫他生长的神”。

子滨大哥见我的法律影评文章的社会正面反响不错,数量也差不多了,就接着指点我:“该考虑集结出版”,并积极张罗,四处帮我联系并推荐优秀出版社。我自己也感觉很累,决意停下来歇歇,不再写类似的法律影评文章。但子滨兄还是强烈建议我:若要出书,什么电影都可以不用再写,但必须还要写一篇《罗生门》法律电影。我拗不过他,也就勉强为之。

 短剑开口

在电影史上,也在法律电影史上,日本著名导演黑泽明的《罗生门》堪称经典,完全可与美国电影《十二怒汉》(1957年)相媲美。也难怪子滨兄强烈建议我:“最后一定要写一篇《罗生门》,才不愧法律影评的书名”。

无论是虚构的经典法律电影,还是现实中的经典疑难案例,通常留给实体法学者的讨论空间并不大。电影或者案例呈现出的罪案有趣之处,往往是事实不清与证据难定等刑事诉讼程序问题。《罗生门》电影,也是如此。黑泽明导演,将每个电影观众设定为无面无声的纠察史官(法官),他没有给观众关于这个悬案真相的答案,只给我们呈上四个见证人各执一词的供述或证言文本。

四份相互矛盾的见证集合起来,却呈现出一个可怕的人性黑洞:如果“撒谎是人的本性”,没有哪个人的话是完全可信的。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也就此产生:如果所有的见证人的证言中,都有一部分证言是基于某种有利于自己的动机而说的谎言,那么除了全知全能的上帝,对看不透他人之心的有限的人而言,案件真相就真的不可查,不可知了吗?

我认为:即使所有人都在说谎,在逻辑上也不阻碍案件真相的可查可知性。这有三方面的原因:1.对于同一个证人的证言而言,不可能全部话语为假。人口所出的任何谎言,必须建立在某些要素是真实的基础之上,才具有欺骗性。2.对于某一特定的具体事实而言,证人之间彼此真正矛盾对立的证言,不可能同时为真。必有一方为真,其他为假。3.任何人做假见证,都是有其特殊的理由或动机。

当然,这三句人人都赞同的废话,好像根本没有解决司法判断中的关键问题——如何判断出谁在说谎,说了什么谎?但其实任何疑难问题的答案,都是从人人自明的几条简单公理,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导出来的。数学题是如此,司法案也是如此。

难怪有人说:“上帝是个数学家(逻辑学家)” “上帝虽然万能,但是唯一不能做违反逻辑的事情”。的确如《圣经》所言,“人都是虚谎的”,而唯“祂是真实的”,“我们纵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所谓“不能背乎自己”,大概就是任性地只讲道理,讲逻辑,讲真理,讲信用。可见作为人类终极的审判官的上帝,尽管是超人类理性的,却不是反人类理性的。也许上帝赐给人最大的智慧,就是数学或逻辑。

比如《圣经》中记载了一个彰显所罗门王智慧的著名司法判例。两个同住一屋的妓女,争一个活婴儿。都宣称刚死掉的婴儿是对方的,活着的婴儿则是自己的。在活婴儿的归属这个具体问题上,可以肯定其中一个妇女的话为真,一个妇女在说谎。认定案件事实的难点在于,除了二人相互矛盾的两份对立证言,别无他证(显然那时也无亲子鉴定的物证技术)。

求得上帝智慧的所罗门王,却用一把剑就试验判断出谁在说谎。既然二人争执不下,王就吩咐人说 :“拿剑来”。人就拿剑来。王说:“将活孩子劈成两半,一人一半”。其中一个妇女急忙恳求王:“求我主将活孩子给那妇人吧,万不可杀他”。另一妇人则赞同王的话说:“这孩子也不归我,也不归你,把他劈了吧”。王就把孩子正确地判给第一个妇女。

所罗门判案

号称“句句都是炼净的”的《圣经》,对此案没多写半句废话,只用“活孩子的母亲为自己的孩子心里急痛”,简洁点明了所罗门王判案中的司法逻辑:两害相权取其轻。因为此时对亲生母亲而言,自己孩子的生死问题,远比孩子归谁的公平不公平问题,来得紧迫与重要。

对于非亲生母亲的谎言而言,也并非反逻辑,而是有其自己合理的判断,也有合理动机。此时这个婴儿死了,对骗子妇女实际无损,实际损失的是对方。从动机上分析,“我没骗到手的额外之不当得利,也要让对方失去原本的合法拥有”,“我无得利,他有损失,就是胜利”,这是世界上做恶之人在特定情境下取得心理平衡或心理优势的惯常思维。

在本案中,那个骗子妇人对王的话语回应,就是这种思维模式的自然流露。同时这个骗子妇女在说话时,顺水推舟认同了王的“一人一半”的形式公平处理,外观上也体现出妇女对王的尊敬与顺服。与亲生母亲的实际损失相比,这个骗子妇女说此话可谓一箭双雕,何劳而不为?却不料她自以为精明的话语,与第一个妇女出于不同动机的话语两两对照,真假就大白天下,三岁小孩也能明了并分辨。

其实中国神话《西游记》中,也有一个类似的判案故事——真假美猴王案。可惜真假孙悟空的分别,不是靠客观上每个普通人都可习得的普遍性逻辑思维与司法认定的普适性规则,而是指望于某人某仙某神某佛的照妖镜等“独门法器”或高人一等的“法力法眼”。最后这个难辨真假的官司,一直打到了如来佛那里,才得以结案。在《西游记》中,如来佛的法力最高、城府最深。天上地下也唯他知道假孙悟空六耳猕猴的隐秘来历,所以如来佛可将六耳猕猴手到擒来,被真孙悟空趁机一棍打死。

不过注意,这个结案方式,乃是典型的人治。人治思维的知识论基础,恰恰是所谓的地方性知识、隐秘性知识。这种“知识”,具有五大特点:不可言传性、不可习得性、不可验证性、变动不居性、神秘莫测性。所以如来佛对真假美猴王的终局判决,似乎也没有让人让仙口服心服。

以至于江湖上至今还流传着另一种颇有道理的解密故事版本:如来佛为了西天取经的政治大局大计,蒙骗了所有的神仙。其实那个被打死的“假孙悟空”,才是生了二心不想跟师取经的真孙悟空。而留下来的假孙悟空六耳猕猴,却有善心愿意跟师去西天取经。既然在佛祖看来,“真的是恶的,假的是善的”,同时如来佛灭谁留谁,外人外神也分辨不出真假,由他一人说了算,那么他当然会留下听话的,顾大局的哪一位“孙悟空”。哈哈,既然佛祖也可能撒弥天大谎蒙骗他者,真假美猴王的真相到底如何,“鬼才知道呢”。这桩公案,恐怕就真变成了中国版的罗生门故事。 

法力无边的如来佛靠个人的隐秘知识判案,与能力有限的所罗门王靠普遍的法治逻辑思维判案相比,谁的公众说服力更高,自然不言而明。法治国的司法,在某种意义讲,就是利用每个人的说谎与自私自利的本性之体系性矛盾,运用逻辑的普遍性规则去发现事实真相的一门技术。而我们法律人,就需要用这种司法逻辑的统一性原则,对有限的文本材料与证据进行整体性的考查检验,以辨明基本事实的真伪。

《罗生门》电影呈现出来的案例影像文本,类似于不允许法官补充侦查或者当面盘问以获取新信息特定条件下的书面审理材料。每个观众(法官)面前的文本材料都是一样有限且既定不变的,不允许有什么其他人不知晓的个别性的、隐秘性的知识成分,突然杀出来搅局。但每个观众(法官)基于同一文本看出的东西或者得出的结论,很可能是有不同的。读出不同,就代表着阅读本身,有高下之分与对错之分。

在阅读文本方面,我就特别佩服子滨兄超凡脱俗的敏锐能力。他总是从《圣经》、《史记》等古典文本中,出人意料但又合乎逻辑地挖掘出掩埋在文本下面的新东西。我也曾经与他一起南下代理过一起诈骗案的刑事辩护。从共同的案宗文本阅读中,他就是先人一步,在某个大家都忽视过去了的供词细节处切入,推断出某委托人在案件关键事实上撒谎的结论,颠覆了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链条的逻辑关系。案宗中原本混乱而沉默的文本证据,就好像突然被激活,向人开口说话了。

学者读书、法官判案,与屠夫杀猪差不多。没找准地方,乱砍一百刀子,猪还活蹦乱跳;一刀捅对了地方,放手不管它,让猪再飞一会儿,它也必死无疑。每个疑难案件,都有这样的活结。如聂树斌死刑冤案中,真凶王书金供述中那串无意遗落在现场中的钥匙,成为破案的关键。我认为,《罗生门》杀人案的关键点,就是那把“消失了的短剑”。找准了切入点,按照逻辑推理,顺藤就能摸到瓜。

第一,虽然三个案件当事人的证言在很多地方相互矛盾,但都认可“女人有一把短剑遗落在现场,后不知去向”。无串供动机也无串供行为的前提下,三个当事人相互印证的供词证实了“消失的短剑”是事实,由此可以肯定樵夫“根本不存在短剑”的说法不真实。进而我们合理推断,当纠察史官例行公事的问他:“你发现了刀剑之类的东西没有”,樵夫急忙摆手,断然否定“根本什么也没有”,这是做伪证,刻意隐瞒了事实真相。

第二,我们进而可以认定,樵夫偷走了短剑。活着离开现场的两个当事人(强盗、女人),都说没有拿走那把短剑,也没有合理的理由推断二人在短剑去向问题上撒谎。

比如强盗在供述中坦然承认他杀了武士,拿走了武士的长剑卖钱。一直夸夸其谈强调自己勇敢而智慧的强盗,在被突然问询案件中显得并不重要的那把短剑时,他承认自己走时忘记拿走草地上的那把镶有宝石的珍贵短剑,这是自己在本案中唯一的失误,这是在逻辑上是可信的。一是短剑遗落在草地,不太显眼。二是突然被问及对案件定性不太重要的短剑,他来不及编短剑的故事。最重要的是,在承认自己杀人并有顺手牵羊的前提下,强盗没有合理的动机在是否顺走短剑的问题上撒谎。因此他无伤大雅地承认他竟然忘记拿走短剑的事实,也不过是糊涂一时,但聪明一世。

对那位女人而言,不论案件的具体发生过程如何,在两个男人面前,她都是最受心理打击与侮辱的人。此种特殊心理情景之下,她没有合理的理由(动机),还有心思想着离开现场时,拿走或插在丈夫尸体上或遗落在草地上的那把短剑;而死了的武士,电影中并没有如耶稣那样宣称死而复活,所以也没有理由死后有能力隐藏现场的那把短剑。

根据排除法,拿走短剑的就只能是到过现场的第四人——樵夫。现场那把镶有珍珠的短剑属于珍贵之物,樵夫发现此短剑,见四下无人,顺手拿走,符合见财起意的一般心理;他偷走了短剑,就有了刻意隐瞒短剑事实的动机。

这也有电影中其他情节的佐证。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从电影的开头到结尾,樵夫对每一段对话中所提及的“短剑”,都特别敏感,要么有各样细微反常的身体语言反应,要么提高音调断然否定。用中国古代的“五辞听讼”法,“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察其颜色,不直则赧;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聆听,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足以判断其在短剑问题上“不直”。

尤其是电影最后,樵夫虽然没有在语言上明确陈述自己拿了短剑,但也默认了这一事实。比如在那个敏感且聪明的杂工追问下,樵夫不得不讲述的第四个故事中,也出现了那把短剑。他实际上间接承认自己之前“没有发现短剑”“根本没有短剑”的说法,是在撒谎。

在最后的一场语言冲突中,樵夫指责杂工拿走遗弃婴儿衣物的行为“太自私自利,还不诚实,给自己的恶行编织冠冕堂皇的理由,那个强盗、女人、武士,还有你都是”。杂工奋起反击:“你也不一样吗?真好笑。你把那把短剑怎么样了?如果不是你,还有谁把它偷走了呢?贼喊捉贼,那才是自私”。樵夫一下子理短泄气,低头不敢反驳,实际上默认了短剑就是他偷走的。

第三,我们只要确认了短剑是樵夫偷走了的事实,就可以顺藤摸瓜,对其他口供的真假提供有力的鉴别。在樵夫所讲第四个中故事,他隐瞒了此短剑就是自己偷走的事实,这是撒谎的部分。对于他所讲的故事的其他部分,我们可以合理的推论,都是他所看见的真实部分。因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部分,比如两个男人与一个女人之间说了什么,两个男人之间为什么决斗,决斗的实际过程如何,谁杀死了武士等,樵夫没有合理的撒谎动机与理由。

第四,我们确认了樵夫所言的案件真实部分,与其他三个人的证言对照起来,凡是与樵夫所言不同的部分,就可以认定是撒谎的部分。而且每个人的撒谎部分,都分别有合理的撒谎动机与理由。

对照樵夫的故事,强盗供述中,他描述那个女人在被强暴之前就已经喜欢并主动顺从了他这个猛男,两个男人之间英勇的决斗过程等,显然可见是撒谎;女人描述的故事中,她被强奸之后,除了他的丈夫的确有鄙视她嫌弃她的这个态度为真,其他的情节描述基本上都是谎言。

比如强盗当武士的面强奸得手后嘲笑着武士先行离开现场,女人又如何要求丈夫杀死自己,以及自己伤心欲绝在丈夫面前持短剑休克晕倒,醒来时看到那把短剑插在丈夫尸体的心口等证言,都只是女人为了掩盖自己被强奸之后,内心也有那么一点点不贞洁的心思——希望强盗带自己一走了之;同理,通过女巫师之口讲出来的武士的证言,也可以比照樵夫版本,鉴定出真实与虚假的部分:武士陈述自己是用短剑自杀,这是彻底的谎言。而他描述的妻子以及那个强盗的情节部分,则半真半假。

在各自的合理撒谎动机上,强盗撒谎,是为了掩盖自己的外强中干,夸耀自己对女性的魅力;武士妻子撒谎,是为了把自己美化成令人同情的贞女烈妇;武士撒谎,是为了把自己伪装成宁死不辱的武士;樵夫撒谎则是为了掩盖因自己贪财而偷短剑的事实。

第五,值得注意的是樵夫所讲的第四份见证故事,他到达现场附近看到事件的时间切入点是“强奸”行为完毕之后。之前的事情真相如何,樵夫并没有看见。但是樵夫所见证的真实部分,也仍然可以成为鉴别此时间点之前几份证言的真假。例如樵夫看见插在地上的那把短剑,可以提示女人在遭到强盗调戏时的确有持短剑的反抗行为。而樵夫看见词女人趴在地上伤心哭泣良久,这证明在这个时候,女人的心总体上还是向着自己的丈夫,也足以证明强盗之前对她实施了强奸行为,她也是不愿意的。

《罗门生》剧照

至于她此时潜意识里是不是真的喜欢上先武力强暴她然后又跪着追求她的强盗,这就很难说了,俗话说,“男人不坏,女人不爱”。女人心中可能存在的潜意识之恶,固然无人能看透,法律也管不了,但作为丈夫,显然就受不了自己的妻子这种潜意识里的可能的精神出轨与不洁。这大概是作为丈夫的武士,不惜从最坏的方面去揣测刚刚受辱的妻子内心喜欢上强盗,因此严重鄙视她,骂她是人皆可夫的妓女,连一匹马也不如。或许绝大多数男人身临其境,潜意识的“男权主义”都会驱使他这么想,这么看妻子。

总之,这就是我按照法律逻辑分析出来的结论。我不敢保证这是百分之百的准确,也不排除他人解读出更合理的案件真相之可能性。但在更合理的案件真相解读出来之前,我自认为这是从整体上最有逻辑说服力的一个分析。

司法判断中,不怕有人撒谎。因为撒谎,也有撒谎的逻辑;撒谎,也会留下撒谎的痕迹。泰戈尔诗云:“天空不曾留下飞鸟的痕迹,但我已经飞过”。但对讲究理性与证据的司法人员而言,只要发生过的事情,包括撒谎行为本身,都会留下痕迹。如果对事物的痕迹分析处理得当,哪怕是撒谎的证言,也会如樵夫口中那把“消失的短剑”,成为开口说出真相的关键证据。《圣经》记载中,曾经有一头驴子开口说真理之语的奇异之事。但在证据学中,就是“石头开口说话”了,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

 石头说话

……假设一宗谋杀案例有四个目击证人。此外还有一个见证人在谋杀事件发生后来到现场,只看见受害人的尸体。又有一人从别人的转述听闻这种谋杀案。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说:“排除了这四名当事人的目击证供后,这是一宗证据薄弱的谋杀案,由于缺乏证据,我们应该撤销控告”。其他人也许认为该名律师正试图转移别人的注意力。法官和陪审团的注意力都从最强的证据转移到最弱的证据那里。而这种论证显然是错误和该受指责的。……(Geisler,BECG,381)

初读这段摘抄,给人一个误导性印象:作者好像正在写一部《罗生门》的法律电影评论。他假设的这个谋杀案,简直就是在复制照搬《罗生门》电影故事中的主体架构,分别将强盗、武士、女士、樵夫、僧人、杂工角色代进去即可。但是作者上下文,其实是在用法庭证据规则的常例,证明新约对“耶稣死里复活”神迹事件见证的证据体系的逻辑可信度。因为向来有批评家指控:新约全是由耶稣的门徒或基督徒所写成,见证与被见证的人关系太接近,完全不可信。这种乍看有理的指控,显然在论证逻辑上站不住脚,严谨的法律人一点就破。

要法律人相信《圣经》记载的事情是真实的,不太容易。法律人每天接触的恶人恶事太多,天生就像《罗生门》电影中的那位杂工,不太容易相信他人所说所写,法律人甚至“不啻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他人他言,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某人某事为真。

比如,我初读新约经典文本,头脑中就有一个怀疑:如果说《圣经》的话“句句都是炼净的”,那么新约文本开头,为什么不用一部传记简洁明了地记载耶稣一生即可,却非要用四部福音书,长篇累赘重复记载耶稣的出生、传道、治病、赶鬼、死亡、埋葬、复活之事。

尤其是,四福音书中对今人最不可信的“耶稣死而复活”事件的记载,不仅描写最详细,重合内容也最多,这实在不是一个聪明的写法。因为按照一般的证据学原理或新闻学原理,“话多漏洞多,话少把柄少”。谎话说得越多越细,留下的破绽与漏洞就越多,受到外界的指控也就越有力。

耶稣死里复活到底是历史上存在的一件“最奇妙的事实”,还是门徒合谋捏造的一桩“最邪恶的骗局”?这是以耶稣死而复活为核心教义的基督教信仰,面临的最大问题。十九世纪对《圣经》持最尖酸批判态度的著名人类学家施特劳斯,就指出“死而复活,不独是耶稣生命中的试金石,也是基督教的试金石”。多个世纪以来,“死里复活”一直是攻击基督教历史真实性的风暴中心点。

目前社会上围绕着那块“空空的石墓”,主要流传着另外三种版本的故事:假死说、盗尸说、幻觉说。如果“死而复活”通过试验,基督教的一切要素都能通过。如果它通不过,其它一切要素也通不过。只要推翻了它,基督教就彻底垮掉。

被认为是耶稣空石墓遗址的以色列“花园墓”照片

比如,2006年以“解密圣经”为噱头的《达芬奇密码》电影在票房上大获成功之后,导演霍华德趁热打铁,接着又拍了一部打着“历史上最伟大的考古发现的纪实片”幌子的《失落的耶稣坟墓》电影,煞有其事“证明”:1980年以色列早已经挖掘出有耶稣、耶稣的“妻子”玛利亚、“耶稣的儿子犹大”等尸骨与棺材的家族墓穴。虽然片中破绽百出的证据链条与常识性错误观点,根本不值得严谨的历史学、考古学、宗教学专业人士一驳,但的确骗倒了一大片猎奇而无知的普通观众。

例如片中导演安排一位“基督徒”说:“即使找到了耶稣的骸骨,也毫不影响我们基督徒对基督(教)的信仰”。这完全是宗教外行人的无知之言,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这一说法对世界上任何其他宗教都可能成立,比如考古找到了释迦牟尼的舍利子、穆罕默德的骸骨、老子的坟墓,可能还起到增加本宗教崇拜热度的作用。但此命题唯一对基督教不成立,因为“基督教是以历史真实为根据的宗教”,这是一个宗教学上常识。遑论耶稣死里复活的核心事件的记载,只要真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圣经》上所记载的任何一件事是虚假的,就足以从根本上摧毁基督教与信仰。

换言之,基督教的存续,在历史真实性的根基问题上,必须经受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式的最严厉的批判性研究与考验。这时候我突然明白,原来不仅《圣经》旧约被称之为“律法书”(狭义的“律法书”仅指创世记、申命记等摩西五经),《圣经》新约也是为了证明“耶稣死而复活”核心事件真实性而写的法律见证文书,所以才会有不同的作者重复记载、描述某些事情的四本福音书。

旧约律法书一再强调一个法律诉讼原则:一份证人证言的法律证明力太弱,不足以定案,必须至少凭两三个人的证人证言才能定案(这个见证人的证明力要求,甚至远远高于现代法律的规定与实践)。“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定案),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做见证才能定案”(申命记)。而新约四福音书,就是四套不同角度的见证材料。

这样,就在形式上首先提供了高于一般法律定案标准(两三人)的法律见证书。而在耶稣死里复活问题上,四福音书记载的实际见证人数量,则远远超出两三个见证人的标准。除了基督教的死敌犹太教人士以及罗马帝国官方历史记录的侧面或反面见证,按照保罗对事件的直接见证人的司法统计,“(基督)第三天复活了并且显给矶法看,然后显给十二使徒看,后来一时显给五百多弟兄看,其中一大半到如今还在,却也有已经睡了的。以后显给雅各看,再显给众使徒看, 末了,也显给我看”。

历史上这桩最大的公案中,这块只留下裹尸布的空空巨石,就像《罗生门》电影中四份证人证言提及的那把“消失的短剑”一样“开口说话”了。围绕空坟墓串联起来的各种证据链条,接受了最严格的法律证据的质证与逻辑一致性的检验,排除了假死说、盗尸说、幻觉说等传说故事的合理性,压倒性地指向“耶稣死里复活是历史事实”唯一逻辑分析的结论。

我们仅仅试举一例。《罗生门》案件表明了一条常识:一个人撒谎做假见证,一定出于某种有利于自己的合理动机。如果以此逻辑一致性去判断门徒对“基督死而复活”事件的证人证言,我们却找不到门徒们撒谎的合理动机。

正如哈佛大学著名法学教授,证据法、程序法方面的权威学者格林尼夫在《依司法证据法评断四福音书四作者的见证》一书中的法律分析所言,“如果他们的见证是假的,我实在想不出杜撰的理由(动机)来”。因为门徒们知道在当时那个特定社会环境下传播“耶稣死而复活”的新信息,必然遭受老师耶稣生前类似的羞辱、抵挡、谩骂、严峻的迫害、鞭打、囚禁、折磨、最终惨死。门徒为了传讲一个自己明知是假的谎言,却要失去自己的一切拥有:尊严、财产、家庭、自由、健康、生命。这没道理没逻辑,请“给我一个理由先”。

法律无信仰则形同虚设,信仰无法律则形同疯狂。搞法学研究的,应该讲究证据的充分性与论证逻辑的严谨,最忌讳那无据无考的信口开河。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未细查真理之前,切勿信口批评。基督信仰的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建立在历史真实基础上的有根有据的信心,比如保罗就将“信”定义为:“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没有历史真实的实底与确据,基督信仰就会崩溃,陷入虚无。正如英国前任首席法官达林所言:

假如基督信仰的一切都是靠信心,我就会是第一个提出质疑的人。在耶稣是否复活的关键问题上,我们所需要的不独是信心,而是有着压倒性的证据证实。这些证据包括正反两面、事实的证据和环境的证据,叫世上所有睿智的陪审员都不得不裁定,复活事件是真实的。

关于基督信仰的各样历史证据、法律论证与逻辑体系,非此处一言两语所能展示或道尽,从古至今有很多法学专著论述该主题。关键问题是,我们是否愿意保持这种评判事物真假或可信性的司法逻辑统一性。格林尼夫就指出:

“基督教所求于世人的……不过是他们有一致的标准;在处理基督教的证据时,能像处理其他证据一样,抱持相同的态度;在审理和判断基督教的个案和见证人时,能像他们在法庭作一般审讯时对待自己的同伴一样,运用相同的标准。能衡量证人的证词,考虑各项事实和环境证供;详细考究他们的见证,犹如辩方证人在法庭上受严谨的诘问一样。我深信结果会是:完全接受他们是真正、可信和诚实的证人”。

很多时候为人提供或展示再多有说服力的事实与证据,也无济于事,因为你永远都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一个人,如果坚守具有严重偏见的错误认知,肯定无法生出正确的信仰。但这不意味着:有了对事实的正确认知,必然就能生成正确的信仰。从“客观事实的认知”到“主观价值的认信”之间,仍然有着一道巨大的知行鸿沟。因为认知与情感、意志之间的精神分裂,乃是堕落人性的常态,如保罗所言,“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简单地说,就是“不是我不明白真理,而是我坚持拒绝祂”。

《圣经》记载耶稣赶鬼的故事,就启示我们这个道理:灵界里的魔鬼,在事实层面比谁人都先认出道成肉身的耶稣这个人是“神的儿子”(弥赛亚、基督),但魔鬼在情感与意志层面永远不会爱耶稣并跟从耶稣,只会憎恨、害怕且反叛耶稣。也难怪雅各说了一句可能会引起误会的名言:“鬼魔也信(神),却是战惊”。

因为情感上意志上先有了拒绝的立场态度,所以人即使面对各样明显的事实与证据,也会习惯于呈现出“选择性失明”状态。因此,如果有一天石头突然开口说话了,人塞住耳朵不听,也就毫不稀奇。当年耶稣在很多犹太人面前行了许多铁证如山的神迹,他们却还是不信他,耶稣就引用旧约大先知以赛亚的话批判回应他们:“主叫他们瞎了眼、硬了心,免得他们眼睛看见,耳朵听见,心里明白,回转过来,我就医治他们。”

人类普遍的认信模式,并不是多马式的“眼见为实”,而是法官判案中的自由心证的间接理性模式,即对各种他人所述所写的见证材料,不预先以偏见确定可信与否,而是根据普遍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与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和事实的真假。

当今的人,谁还会像耶稣的门徒多马一样,非要坚持亲自握了奥巴马总统的手,闻着奥巴马总统手上的香味不愿洗手,才肯相信以前电视、报纸、网络等多媒体间接见证或报道的这个王的真实性存在呢?

固然有的媒体或者见证人可能会基于某种动机而撒谎,但其实普通人都有普遍的理性能力根据正反报道的文本材料、影像材料综合判断出某事某物的真假。关键是人愿不愿保持这种逻辑的普遍性、一致性,去公平对待一切。理性的人就应该让证据去开口说话,而不是让偏见控制自己的一切,成为偏见的奴隶。

有人说:每个人一生,都是一册电影剧本,出生是封面,死亡是封底,内容自己填。这仿佛挺有哲理的,却并非生命的真理。因为历史上那块曾经埋葬基督的石头,好像对人开口,说出生死命题的另一种逻辑可能性:基督的空坟墓,就是信者获得更美更丰盛的永生生命的摇篮。

《罗门生》电影中的核心台词 “人人都是撒谎的”,印证了先知耶利米所言的“人心比万物还诡诈、坏到极处”事实。在充满尔虞我诈,甚至不敢扶起跌倒老太的不信国度,尤其好难无缘无故去相信一个人。不过当一个人有了真信仰之后,在同样的外在社会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内心充满感恩地无缘无故地相信他人,却变得自然而然与理所当然,如保罗所言,“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爱”。

在我成长的一生中,需要感恩的人,实在是多如天上的星星,海边的沙。既然默默无声的石头可以开口说话,述说传扬某种信息,如《诗篇》所记:“诸天述说神的荣耀,穹苍传扬他的手段;这日到那日发出言语,这夜到那夜传出知识;无言无语,也无声音可听。” 

那么,我这张喧嚣累赘容易得罪人的口,固然学不会子滨兄“简约而不简单”的文风,但在适当的时候也应该闭口不言。不言不语,无音可听,或许更能传神说情。因此,对诸位的真诚感恩,从出生到如今,从家人亲属到老师同事,从认识者到不认识的读者,从支持者到反对者,从朋友到“敌人”,就不在此一一数点,列名传扬述说,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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