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教授:中国法学教育的使命是再造文明|严肃观点
文|法学学术前沿
作者简介

葛云松教授,1995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杰出访问教授。葛教授持有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和耶鲁大学LL.M。学位。他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民法总则、比较民法、非营利性组织法和法学教育。
再造文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使命
——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17届毕业典礼上的致辞

尊敬的Lehman院长,尊敬的McConnaughay院长,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毕业生同学们和亲友们:
早上好!非常感谢国际法学院同学们的盛情邀请,感谢McConnaughay院长的盛情邀请,让我有机会参加这个盛会。
祝贺你们,2017届的毕业生!几年前,你们选择了法学专业,选择了STL。不知道你们当初是否经历了某种选择焦虑?比尔·盖茨最近说:如果他现在进入大学,他会选择人工智能,能源或生物科学作为专业。而李开复则预言,将来会有一半的人类职业被人工智能取代。不知道你们是否有点后悔当初的决定,或者有点担心自己的职业前途?
我要说,恭喜那个当年的你:你选择了一个永远的朝阳产业,一个人类永恒的事业。我还要祝贺你:你选择了一个当代中国最需要的职业,你将有幸在你的工作中,经历你的西方同行们所不能理解的痛苦、奋斗以及成就,见证一个伟大的法律文明的成长。

一
有一句现在很流行的话:“不要因为走得太远,而忘记了为什么出发。”中国今天的法治事业,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是从哪里出发的?
1900年12月,刚刚经历了惨痛的庚子之乱,清朝政府发布了《变法诏书》,表达了变革的决心,并从1902年开始着手全面改革法律制度。稍早于这个时间,中国也有了自己的新式法学教育,王宠惠于1900年初获得了天津中西学堂的大学文凭。
从那时到现在,已经一百多年了。我们需要常常想一想:当初,为什么出发?今天,走到了哪里?明天,又要走向何方?在这漫长的征程中,法学教育扮演的是什么角色?
新的征程,是为了靠近另一个文明。
在欧洲,近代法律体系渊源于罗马法复兴运动,而大学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欧洲的第一所大学是1088年建立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而它的第一个学科,就是以研究罗马法为内容的法学。此后的几百年,在欧洲各国渐次兴起的各个大学中,法学都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
通过长期的学术研究而形成的法学理论体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近代法典化运动,使欧陆各国的法律制度具备了形式理性的特征,这成为促使欧洲出现资本主义的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之一。受过法学教育的人士,在欧洲各国充当立法者、法官、行政官员、法律顾问、律师以及神职人员,在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变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而法学研究创造的大量概念和制度,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比如,有限责任制度的经济意义堪比蒸汽机之发明。法学家所提出的比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重要原则,对于社会进步的贡献巨大。法学还是近代社会科学和社会思想的雏形,许多最重要的思想家曾经受过法学教育,例如孟德斯鸠、托克维尔、伏尔泰、马克思以及韦伯。
在现代,法律是西方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也是社会运行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法学的研究和教育,在法治体系中发挥着关键功能。
二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法律文明,有自己宏伟的法典,精密的制度,也有《唐律疏议》这样的经典传世。但是,在20世纪曙光降临的时候,在满目疮痍的战争废墟上,中国告别了这个绵延不绝的传统。这是一个永远的告别。

对于大清朝廷来说,这是一种无奈。但是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毅然告别这个我们曾经为之骄傲的古老法律文明,蹒跚地走向新文明,代表了我们民族的勇气和顽强的生命力,体现了中华文化巨大的韧性。
其实,文明原本就是流动的。古代的中国文明,传播到了东亚各国;中国的科举制度,对于欧洲文官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甚至,近代法律文明在欧洲也是一个逐渐传播和继受的过程。以德国为例,其本民族的法律是传统的日耳曼习惯法,罗马私法虽然从15世纪开始被法院广泛适用,但对于德国民众而言,罗马法始终是一种异族的法律,尖锐的争论几乎从未间断。
中国今天的政治模式、经济结构有着自己的特色。但是,西方文明所包含的自由、民主、法治等基本价值,在经过一定程度的中国式改造后,已经成为中国的核心价值,并且被写进了宪法。
可是,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仍然处于艰难的转型中,问题丛生。
比如,“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或者“依法治校”被当做流行的口号,常常具体表现为以长官意志的方式,制定一些琐碎的甚至压制性的规则,然后再以官僚主义的方式去执行。这种法治,是韩非子的法治,而不是现代法治。
又比如,有的法官受制于不合理的司法制度,加之缺乏妥当解释法律的能力以及对学说的了解与尊重,常常作出荒唐的判决。例如于欢案的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构成正当防卫;在一个民事案件中,某人邀请一位情绪低落的朋友到家中做客,而这位朋友在他准备水果时突然跳楼身亡,法院竟判决此人对死者家属赔偿8万余元,理由是,他没有对这位朋友进行很好的安慰。
显然,新的法律文明还没有在中国扎根。
有人认为,法律移植是一个错误。我并不赞同。法律移植在世界历史上不是偶然现象,而是普遍现象,只是有的成功,有的不成功。
法律制度之所以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能够被成功地移植,首先在于某些社会问题在不同的地域普遍存在,而在持有相同或近似的价值目标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普遍有效的解决方案。比如,中国在采取市场经济后,就可以移植西方成熟的合同法及其理论。我们无法想象,有谁能够基于所谓的中国经验,重新创建一套合同法。
其次,现代法律制度具有弹性与包容性。比如,在物权概念和基本理论框架之下,一个国家可以采纳其他国家的某些具体的物权类型,例如地役权、抵押权,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民族习惯而创造新的物权类型,比如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上的典权。又如,刑法理论的核心是犯罪论,它并不妨碍一个国家设置自己特殊的罪名。另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在中国传统的宗法社会之下,家族常常设置一定的田产,专供祭祀祖先之用。民国期间,法院利用民法上的公同共有理论来处理祭田的性质,让这一传统习惯可以有效延续。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以及法学教育所面临的挑战,要比任何西方国家更加复杂、艰巨。在借鉴西方的法律与理论时,我们需要小心地辨别并剔除不适合于中国的部分,还要发现并创造性地研究和处理中国的特殊问题。不过,在我看来,其中最关键的任务仍然是借鉴,甚至是移植。
胡适说,新文化运动的精神是:“研究问题,输入学理,整理国故,再造文明。”从一百年前开始的法律文明再造,今天还远远没有完成。

三
法律文明的再造,是全社会的任务。但是,首要的职责,在我们法律人,在法学教育。1946-1948年,罗斯科·庞德受邀担任中华民国政府的顾问,他告诫我们:法学教育是法律的根本性问题,法律是宪政的根本性问题;创建和维持立宪政体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建立一个优良的法学教育。
我认为,优秀的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对于本国法律的透彻理解,还需要培养学生最开阔的眼界。其中最重要的是:比较法的能力,社会科学的视野,以及对社会现实与本土经验的关注。
STL是一个特殊的学院。同学们在这里接受了一个完整的美国法J.D。教育,和一个完整的中国法教育,很多课程中还与德国、台湾、日本等法律体系进行了深入比较。可以说,STL是一个比较法的天堂。在J.D。教育中,你们的老师不仅训练普通法的思维与技艺,也把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介绍给你们。你们的中国老师有精深的学养,并且高度关注中国的本土经验。STL是一个勇敢的实验,而且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功。我还想大胆地说,STL将来的成就,很可能超过Dean Lehman和海闻校长创建时的想象,成为一所伟大的法学院。中国的这条艰难的文明再造之路,一定会留下STL毕业生深深的足迹。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就要离开学校了。不可避免地,将来要做许多平凡、琐碎的工作。但请你们知道,你们的工作,不仅仅是在服务于一个也许很无聊的客户,或者审理一个非常乏味的借款纠纷。你们每一天诚实的工作,每一点微小的努力,都是建设一个新的法律文明的伟大工程的一部分。事实上,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当你们选择了法学和法律职业的时候,你已经融入了中国一百年前的那个历史性的选择,汇入了一个汹涌向前的历史洪流。
法治的道路依然漫长,我们还会常常看到理想和现实之间的遥远距离。让我把老校长胡适的一段话送给大家:“朋友们,在你最悲观失望的时候,那正是你必须鼓起坚强的信心的时候。你要深信:天下没有白费的努力。成功不必在我,而功力必不唐捐。”
谢谢大家!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frontiers-o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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