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石宝宝"父亲无罪,结石耻辱纪念馆建了吗?
文|乔志峰评论
“结石宝宝”父亲无罪,“结石耻辱纪念馆”建了吗?

乔志峰
“结石宝宝”父亲“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受害女童的父亲郭利,因与奶粉企业交涉赔偿问题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宣判,改判郭利无罪,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4月8日金羊网)
此案能够得以改判,委实不易,经历了一波三折——2010年1月,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潮州市中院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郭利的父母提出申诉,广东高院审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最终一锤定音,改判郭利无罪。数年内,当事人及其亲属受到了多大的磨难,可想而知;而做出最终判决的法官,或许也承受了较大压力。但无论如何,由此也折射出了法治的进步。

消费者维权,商家无恙,维权者却被送进牢狱,类似例子并不罕见。比如,辽宁省绥化市李海峰发现,今麦郎方便面的醋包中含有玻璃,且第三方机构检测显示汞含量超标4.6倍,为此向其索赔450万元。今麦郎不接受索要金额,称“不认可检测结果,给予7箱方便面算是提出意见的奖励”,后向警方报案,李海峰以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向商家索赔,竟然索出了“敲诈勒索”,足以令人心惊,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对此提出质疑。《人民法院报》也发表题为《“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的文章,明确表示: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并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期待“结石宝宝”父亲“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能够再次给某些商家和执法者提个醒——尊重消费者、尊重法律,不要将刑法变成对维权的干扰和报复。
问题奶粉、问题疫苗,都因戕害孩子而令公众无比痛恨。记得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出后,有人在网上发帖称,愿意花500元到3000元的高价,回收“结石宝宝”们排出的结石。并称此举意在办“结石耻辱纪念馆”,达到警示社会,让企业重视社会责任的目的。有网友质疑,办“结石纪念馆”本身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和操作的可能,此举纯属自我炒作。(《长江商报》)
虽然我也认为筹建“结石耻辱纪念馆”确有炒作嫌疑,但我对此还是非常赞成。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结石宝宝”事件,凝结了多少可爱的宝宝和家长的血泪,让所有有良知的善良的人们都扼腕叹息、夜不能寐。那一幕幕悲伤的画面,时时想来依然历历在目。这样惨痛的教训,必须记取,永远地记取。建一个“结石耻辱纪念馆”,就是记取教训的方式之一。

当今社会,有不少人似乎已经习惯了遗忘。如果我们能够记住当年的“大头娃娃”事件,还会出现后来的“结石宝宝”悲剧吗?如果我们记住那一场场矿难,还会有一个接一个的安全事故发生吗?忘记有时候意味着背叛,不记取教训等于对别人、对自己不负责任,甚至是对国家和民族不负责任。
现在,“结石宝宝”父亲已经无罪,“结石耻辱纪念馆”建了吗?我没有看到后续报道。“结石耻辱纪念馆”应该建,并且不该让民间人士出面,最好由政府来建。建成后,可以免费供公众参观,也可以每年都组织各级官员前去参观,以时时提醒自己不忘血的教训。
甚至,我们还可以建一些“矿难耻辱纪念馆”、“火灾耻辱纪念馆”、“野蛮拆迁耻辱纪念馆”……等等等等。这不是形式主义。尽管可能会花些钱,但我认为值得——把某些地方正在搞的形象工程随便停几个,费用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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