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欠钱,也还是有人性尊严的人
文|笔稿
作者|Lina
配图|《12怒汉:大审判》
人性尊严是德国基本法中的一个理念,内容是∶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国家一切权力均有义务尊重并保护人性之尊严。此一理念被许多国家采为宪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德国宪法实务界认为,相较于正面定义人性尊严,在法学上更有意义的是确立人性尊严不可侵害之原则,包括了国家公权力对於任何一个人的尊严,在消极面上不应加以侵害,在积极面上更负有防御侵害的保护义务。
人性尊严的正面表述大致可以说是∶每一个人都是自主、自决的独立个体,都是具体存在并且具有意义的生命。每个人均有权利为自己维护自己的尊严;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均有其一定的社会价值,每个人都有权主张自己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国家不能为了成就特定人的目的,而将任何人当成达成目的的手段,人尤其不能被贬抑为单纯仅受国家行为支配的客体,而在根本上损及其做为一个人的主体性,包括了他的自主、自决及自治权力。
宪法学者陈清秀指出,尊重并保障人性尊严是一种宪法价值的决定。一旦确立国家公权力应对人性尊严加以尊重与保障,人性尊严即成为宪法秩序中最高的法律价值,非但在行政、立法及司法上均应受到人性尊严原则的拘束,不容国家机关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予以侵害外,甚至属于不得经由修宪程序变更的宪法核心领域。
从以上描述看来,在德国,人性尊严权,并不亚于生命权!
但是,在于欢案件的判决上,法官却直接忽略了作为有底线的生命,是有尊严权利的,并将能否活命,当作底线。因此判断当于欢母亲遭受极端侮辱时,仍然认为并未有“生命健康权利受危害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这样的思路,与大众生病时惯常采用的思路,一模一样。
很多疾病,其实不是生理,而是心理原因引起的,但由于心理疏导的堵塞,情绪淤积不通,只好通过身体的方式表现出来。但因为大众的健康概念,还停留在物理层面的有形的身体,因此一生病,便要找医生找药吃,却从未想到要疏导一下精神层面的心理问题。
形象地讲,身体是容器,而心理是内容,大众都还只是注重容器的颜色、形状及保养,却忽略了真正定义整体价值的内容。
人是否还有生命,也是身体的最基础层面,就好像装可乐的塑料瓶子。而人性与尊严,却是可乐瓶里的内容,正是因为有了瓶里的可乐,塑料瓶才与垃圾有所区别,才是一个有整体价值的可乐。
人在还有生命,但人的底线和尊严受到挑战时,特别是因为感到走投无路、绝望无助,会铤而走险,采取极端行为。
在于欢的案例上,因为目睹母亲长时间受侮辱,而且自身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于欢的人性尊严,是被践踏了的,特别是在警察四分钟冷漠的处理之后,仅有的一线希望更是被掐灭,绝望之中看到母亲还在受辱,他只是做了他当时唯一可能的选择。
从医学角度来解释,当于欢目睹母亲受辱时,他有激烈的情绪波动,会心跳加快、血液上涌,会容易失去平静和理性而采取极端行为。于是,在人性尊严到达底线时,于欢顺理成章地拿起唯一可以反抗的武器 ------ 水果刀,采取极端了行为。
而要杜绝极端行为,就要维护每个人的体面和尊严,承认和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存在。这个最后的机会,在警察转身离开时,不见了。因此,拿起水果刀,看似是当时唯一的处理方式。
因此看到判决,我很质疑文中提到的“未能合理处理冲突”的涵义,其所指的合理处理,具体是什么,难道在当时的事实状况下,在状况下的心理发展状态下,还会有其它的“合理处理”方式么?
泛泛来讲,人在处于极端压力事件中时,会出现应激反应,这包括情绪反应和行为策略反应。当人经历压力后的两秒钟内人体发生的变化。 这一阶段,即所谓的惊慌阶段,人体会释放一种叫作肾上腺素(Adrenalin)的化学物质到血液中。 肾上腺素给你一股强大的力量,并在体内产生许多其他的变化。 这些变化为你采取快速的行动做准备。
短短时间当中,处在压力下的人,会需要选择“战斗或逃跑”。如果恐惧太大,人会选择逃跑,而如果勇气战胜了恐惧时,会选择战斗。不管逃还是战,肾上腺素为人准备的强大力量,都足以使人可以迅速行动。
我个人来讲,其实于欢当时的行为,是他唯一可能性的行为,如果他选择了忍气吞声,目睹母亲受辱而毫无反抗,也就是用“逃”的策略的话,我想,事件之后,也许他和母亲,真像法官推断的,并未有生命危险,但在心理防线已经被突破,并在之后要接纳已经发生的事,以及自己对事件采取的“逃”的策略,于欢的心理,也会出现极大的事件创伤。
未经疏导的创伤,会导致他有极度愤怒、内疚和羞耻感。愤怒的情绪,如果向外发泄,会出现反社会行为,也就是仇视人与社会;而如果向内发泄的话,就是抑郁。无论如何,前者伤害社会和他人,后者伤害自己及家人,都是双输的结果。
法庭的判决,如上所述,仅考虑到了最基础的生命权,却未将危机事件中,由于尊严受到践踏对人心理产生的影响考虑在内。
人,毕竟不是空瓶。我们对外的所见、所闻、所经历,都会对内在心理产生特定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又将会作用在我们的对外应对策略上。这个循环,只要是属于心理正常范畴的人,都无法逃脱。
因此,我赞成律师提出的申诉方向:“危机事件刺激下心理压力过大而产生应激反应,导致极端的防卫行为”。对方用下作侮辱的方式,刺激了22岁作为儿子的于欢,于欢心理压力过大,采取了极端的保护母亲的防卫行为。
换句话说,对方是事件的始作俑者,而于欢与母亲,是受害者,只是行为有过。
希望有一天可以看到,尊严权,与生命权,一样重要。

本文由知事 转码显示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