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的启示:对性侵和正当防卫再认识
文|杂文家
于欢案集暴力、性侵、钱财、人伦、人格、亲情、黑恶及法理与司法评价等敏感点于一体,可谓一大“超级热点事件”。此类社会事件,热热更健康,“惊天”亦成功。毕竟,严肃事件带来严肃思考和严肃阅读,审视人性和社会态势的自发的全民大讨论,本身即显其必要性,好处也是多样化的。
专业的和非专业的、愚钝的和聪慧的网民,一起吐出了个信息之海,全方位角度,立体化审视,迄今基本说个差不多了。其间,部分论者从于欢案扯到“非法集资”或“高利贷整治”,我看这倒没什么好处。所谓高利贷,不过两厢情愿的经济行为,如我曾提供的“处置原则”就可以了,即“权力自身不黑,也不让别人黑”。在民间借贷这方面,行政与司法够得上公正仲裁人的资格,同时镇得住黑势力,铲除经济行为中的暴力和黑社会发育土壤,就万事大吉。这样,民间信贷受到保护,社会也乱不到哪儿去。
我所讲的,是专家和网民都没想到的。由屡屡提到的辱母者的“极端方式”引发,话题指向暴力与强制,单方不情愿、一方被强制的暴力犯罪——(非家庭)性暴力、性犯罪。实际上,这是研讨立法、司法专业领域的问题,比研讨如何整治自愿自理的高利贷重要得多。
和于欢个案并无多大直接关系,我所讲的会涉及许多人、许多事件。我文中多用问号,而这并不妨碍你的结论过程。
其一,抢劫和强奸,哪个伤害更严重?
具体个案所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我们从普遍或一般的抢劫和强制猥亵来抽象这个问题。这一问,法律上意义大大地,答案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很具体也很实在。
中国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此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行凶(注意,排除“杀人”的行凶,行为发生时致伤程度叵测)、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危害程度的级差很大。而单纯的抢劫行为,通常比强奸犯罪,伤害程度低的多。
抢劫犯罪目的明确,以“理性”为指导,要钱不要命,少身体接触,一般无灭口之必要。而强奸犯罪,性冲动为根,激情满满(过去的法院布告称此为“兽性发作”),理性远退而“小头思考”,另,身体接触猛烈,被害人对施暴者的面容和体征印象深刻。
非入室、绑架等极端方式的抢劫,随机式抢劫,抢走几百、几千或者更多钱财,对被害人来说其实大都不算什么了不起的伤害,不大的经济损失而已,惊恐一时而已。而强奸之伤、强奸之辱,痛过万千钱财之失,那是长久的伤害,还是一件“丢人”的事。故而,遭遇抢劫的被害人,可逢人倾诉,绘声绘色讲述遇劫细节,而被强奸的受害人则缄默无语,打落牙齿往肚里吞。
面对强奸和抢劫,法律和公众都支持你当时宰了侵害人,如果面对的是“强制猥亵”呢?如果有人渣将生殖器置放在他人的直肠、嘴里呢?放在吞吐器官的边缘呢?
对不起,“群众”说不清了,能说清也没用;法官会怎样?他将依法判处施暴人“强制猥亵侮辱”,而受害人在反抗时如造成侵犯者伤亡,那就判其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轻也免不了“防卫过当”。被侵害方的“正当防卫”权利,因这一“猥亵”性罪名词的存在,或者说,只因“强制猥亵”概念和“正当防卫”条文的脱节、离轨,你就不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否则,你极可能成为罪犯。
其二,强奸比极端方式的猥亵侮辱,哪个伤害更严重?
强制猥亵侮辱中的所谓“极端方式”,其实是一个反映社会心理、普遍认同的世俗判断。其特点之一是“超凡脱俗”。行为出格,恶行和心态非常罕见,坏到仅有数例类似事件,甚至达到前所未见、超乎想象的地步。
特点之二,被侵犯人蒙受奇耻大辱,对侵犯方产生强烈而持久的仇恨,复仇雪耻欲望隐秘而强烈。受害人对局外人隐瞒、回避,就连对家人和执法者也难以启齿,精神创伤经久不愈,个人悲情或伴随终身。
特点之三,对他人猥亵侮辱采取极端方式,不一定以达成性高潮、性愉悦为目的,也不是非有“插入”或别种方式的身体接触不可。归纳现实中已有案列,不以性发泄为目的的耍流氓;不以淫欲为驱动的淫秽恶行;不为性的性侵犯;性目的和其他目的同时兼有的双重耍流氓——这些类型都真实存在着。
了解侵犯行为进行时施暴者的精神表征和性器官状态等细节,是相当重要的,此等细节应在调查时留意,在案件卷宗中陈述。把握这种细节,既能帮助司法方判断侵犯者意图和动机,也能帮助判断者推论所发生情节对在场人员认知与情绪的影响。比如可以这样问:于欢案中的猥亵侮辱,有生殖器勃起、半勃起现象吗?
不为性,或其间“性淡”的强制猥亵侮辱,应对概念当为“侮辱型性犯罪”。也正是这种类型的性侵,恰恰最容易走极端、致重创。因为,仅为满足性欲的行为方式,再胡闹也是有限的,而“侮辱型性侵”,所企图、所追求的内容与结果,比一时的性实现更困难、更复杂。
让人恐惧到魂飞魄散,悲痛到肝胆俱裂,屈辱到欲死当场,愤怒到心肺欲爆却无奈憋气……这些都不是强奸过程所需要的对方反应,要达到这摧毁精神、毁灭心智的效果,非对他人实施“超限战”不可,故而,猥亵侮辱之极端方式,总会在不为性的性暴场合频频亮相。况且,性侵者在施暴过程中,还享受控制欲、权力欲宣泄的快感,一派“天下人乃我其何”的洋洋自得,那快感,是性猥亵行为所无法提供的。
若非致伤、致病“情节恶劣”的强奸案,论危害比不上极端方式的猥亵侮辱,既然猥亵侮辱采取了“极端方式”,对被侵害人和公共利益的危害,那就比普通的强奸罪案要严重。
原因在于,插入式强奸的危害,其实主要集中在被强暴者的心理创伤这方面。经历恐怖受惊吓,人格被侮辱,精神受刺激,而说到普通强奸案导致的生理损伤和“玷污身体”,将“无所谓”这三个字派上用场也无不可。说是“就当被狗咬了一口”,其实也没那么严重,被强奸后又不用打狂犬疫苗,转变观念天地宽,没伤没病没生理问题,真的不是多大一回事。
被性侵者的精神损伤程度,显然与公众认知、文化氛围关系密切。在男女大防的禁欲年代,被强奸、猥亵、调戏后的女性,有不少自杀、疯癫的,还有远走他乡,稀里糊涂找个男人嫁掉的。
被害人受害后还得长期遭人冷眼,被人耻笑,一辈子抬不起头,这是一种愚众的万恶文化。后来的被性侵者轻松了不少,这就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了。大陆内的某几个落后的少数民族,早就进步到了更轻松的地步——在早人家没强奸这一说,不知道啥叫强奸。偶尔男青年惹恼了女孩纸,女方不依不饶的话,村寨里就采取处罚措施了,指令男方家宴客,全村都去他家吃一顿。在物资匮乏的时候,这相当于让人倾家荡产的罚款,故而那种因性事让女孩哭闹的情况,在他们那地方鲜有发生。
我支持私了强奸这种事。有刑法做后盾,不赔偿对施暴方的后果很严重,看对方情况要一笔钱,这不错。自己能找到人,就不必告到有司,让另一家托关系捞人、求轻判,花更多的钱。
不提倡强奸,不过私下里对强奸犯我还是有点佩服之心。我想,人家瞧不上你都伤不了你的心情,人家不温柔的眼光都压不下你的欲火,能干成这活真得有相当好的心理与身体素质。我也一度怀疑过,强奸犯可能都和那位亚历山大·布尔乔亚什维克·猴王一样,都是特殊材料制成的。
聊城于欢案中,讨债歹徒当众猥亵侮辱于欢之母,并且把对母亲的猥亵侮辱故意做给儿子看,如此这般,不管强制的一方对被侵人是否有过身体接触,定其为“情节最恶劣的猥亵侮辱”、“猥亵侮辱的极端方式”,没什么不当不妥之处。
有人以于欢母亲欠债不还为理由,指其有错在先,这样为猥亵侮辱的一方辩护与胡搅无异。于欢挥刀,和钱财之事无关,他的激愤,本是每个儿子都会临场而生的激愤,客观上,他捍卫的是人类最珍视的某种价值。即便于欢被判死刑,那他也值了。于欢见母亲被那样猥亵侮辱,也只得拼命出手,“拿手机拍照取证”,那不扯二逼蛋么!就算于欢之母存心赖账,即便她十恶不赦也罢,谁那样猥亵人家也都是人渣所为。比方对临刑女囚吧,执法人员就像于欢案中那位脱裤子的死者一样,对女犯猥亵侮辱一番试试。公开性侵肯定要被惩罚,而惩罚性侵者不是因为女犯无罪,只是因为司法还需要捍卫另一条被重视的价值底线。
扯了一阵再次指出:比不得遭强奸、抢劫,遭强制猥亵侮辱,不可以行使与其对等的正当防卫——这是非常荒唐的。法律需要改,不改就持续荒唐。怎么改、怎么办?下一篇接着说。各位流氓和道德人士注意了,下一篇我捎带着研究一下法,主要内容还是讲性,并且,讲的是非常规的那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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