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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清末新政之司法独立,救了刺客汪精卫一命

文|常识与偏见

汪精卫的传奇,其实是映射了近代中国宪政史上的一段难以磨灭的佳话——尤其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初步确立。虽然跟明治维新比,清末的立宪运动很不彻底,甚至诚意不足,但它毕竟跨出了十分艰难而又意义非凡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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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岁末,《纽约时报》在一篇评论中不无惊诧而又相当浪漫地写道:懦弱麻木之中国,在刺客的玉石俱焚中开始觉醒。血性中国、尚武中国的铁血大潮,自此汹涌。

该文所言之刺客,即时年27岁的汪兆铭(字季新,笔名精卫)。

1909年,革命党人组织的6次起义均告失败。汪精卫心急如焚,不顾孙中山和好友胡汉民的苦劝,决意北上暗杀皇室高官,誓言“化自己为灰烬来煮成革命之饭”,“借炸弹之力,以为激动之方”,“弟虽流血于菜市街头,犹张目以望革命军之入都门”。

1910年12月,汪精卫与黎仲实、陈璧君、喻培伦四人抵京,与前期在此以开照相馆为掩护的黄复生等人汇合,准备暗杀摄政王载沣(1909-1912年清廷的实际统治者)。

话说暗杀团本来没有陈璧君,但当时她正苦恋汪精卫,死活要随其北上行刺。有人半开玩笑地说,你有一张英国臣民的护照,关键时刻英领事馆会来救你的,当然不怕死。陈氏闻听此言二话不说,拿出英国护照当场撕成碎片,满座皆惊。

抵京之后,刺杀计划迅速落实。黄复生、喻培伦负责埋炸药,汪精卫负责引爆,陈璧君负责通风报信。炸弹威力巨大,当时没有遥控引爆、电话线引爆这类高级技术,引爆者必死无疑。

刺杀载沣时的汪兆铭

但遗憾的是(或者说幸运的是),暗杀行动失败了,汪精卫、黄复生二人随即被捕。审讯时,汪、黄两人争当主谋想牺牲自己,汪精卫更是侃侃而谈,受审时仍不忘宣传革命思想。主管该案的肃亲王善耆亲调供词一阅,对汪的才华与气节十分欣赏,于是说服摄政王刀下留人,改处汪、黄两人终身监禁。武昌起义后,二人获释。

历史就是如此诡异。1930年代末期至今,汪精卫流传于世的,除了对他的千古骂名,还有他当年在狱中所作的那首诗,尤其是这四句:“慷慨歌燕市,从容作楚囚;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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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距离汪精卫刺杀摄政王近20年前的1891年5月11日,日本也发生过一场同样举世震惊的刺杀事件——在日本滋贺县的大津,正于此访问观光的俄国皇太子(后来的尼古拉二世)遭遇刺客袭击。

此次刺杀虽然也没成功(只是在俄皇储脸上留下了一道疤痕),但这一事件在当时的日本不亚于一场破坏力极强的大地震,从天皇到大臣们无不骇然失色;也成为当时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日本政府如何处理这起事件,各国(尤其是西方列强)都在观望。

俄国皇太子率领一支庞大的舰队访日,在当时的日本民间引发了强烈的反应。日本爱国者们认为,这么一个强大的潜在敌人,如此耀武扬威地登门造访,着实来者不善。于是,刺杀事件发生了。但是对当时一心一意想跟俄国修好的日本政府而言,这却是一件相当棘手的事。事发当夜,明治天皇下诏给首相松方正义,要求“速处惩暴行者,勿毁伤善邻之好意”。

还是皇储时的尼古拉二世实在太帅了

早在俄国皇储行前,日本政府就答应一旦发生意外,将按照“对日本皇室不敬”的同等条例——即刑法第116条之规定严惩案犯。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明确表态,将判处刺客津田三藏死刑。

但是,5月29日,在大津地方法院开庭的特别法庭却对津田三藏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内阁得到这个消息后非常震怒,急忙派出法相山田和内相西乡赶往大津了解情况。但是,大津地方法院法官却以司法独立为由拒绝会见两位大臣。

而在此前的庭审中,检察总长与检察官均以加害外国皇族与加害本国皇族危害相同为由,要求法庭适用刑法第116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但是法官最后却支持被告人律师的主张,适用刑法关于普通谋杀案的规定,以谋杀未遂判处被告无期徒刑。

此判决生效后,日本内阁一干人——外相青木、法相山田、内相西乡相继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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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津地方法院的上述判决结果,维护了一个立宪政体司法权必须独立的大原则。

该刺杀案庭审之前,日本最高法院(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曾为此亲往大津,与特别法庭7名法官一道,对刑法第116条是否适用该案进行了研讨。而面对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大压力,这位令人肃然起敬的“最高法”院长义正词严地告诉内阁首相松方:

“下官非才,恭奉天皇任命为大审院长,职责所在,不论内阁如何讨论及决议,其解释如曲解法律精神者,断然不予接受!”“立宪国家如欠法律之威严与正义,则必然失去其存在之意义。”

在这起事件中,日本“爱国愤青”津田三藏的莽撞之举,给日本政府造成了非常大的被动。但是,日本法官在对该案审判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维护司法独立的精神,却意外地受到了当时西方各国的一致好评。

而在此之前,西方对日本的司法毫无信心,然这次审判却让西方人认识到,明治维新后的立宪国家日本,已不再是那个动辄就让冒犯外国人的日本国民排队剖腹的野蛮国家了。随后,西方纷纷放弃了它们在日本国的领事裁判权,最终将司法主权完全交还给了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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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最后10年的大清国,迫于内外中西革命改良各种压力,决意仿行宪政,着手“预备立宪”。其中司法改革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彰显近代意义的法律,创设独立的司法机构。其目的之一,即希望通过法律与司法改革,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废除领事裁判权,挽救民族危机。

首先,清廷将刑部改称法部,谓之专任司法(如复核大理院和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死刑案件),兼理部分司法行政和监督事务。后来经二次改革,将司法职能从法部完全剥离出去,使之成为类似于今日之司法部的纯行政机关。

其次,是将大理寺改称大理院,使之成为独立的最高审判机关;同时规定,县、府、省设立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此举才不啻为“数千年未有之变局”,一举结束了中国有史以来行政官即司法官的官审制度,司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剥离。再加上此前此后设立的资政院与谘议局(中央及省一级准代议机构)以及“皇族内阁”,三quan分立雏形算是基本显现了。

这些成果,多少是缘于清末的一场“部院之争”: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法部侍郎奏请朝廷,要求由法部行使司法监督权,拥有对死刑案件的最终复核权以及对各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和人事权等等,招致大理院正卿沈家本的坚决反对。沈家本从三quan分立的原则出发,坚持大理院应独立行使完整的审判权,且不受包括法部在内的任何行政机关的干预。

此次“部院之争”的正面结果,是出台了一部《法院编制法》。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由此发轫。

当然,大家知道,这样一个进程,后来被革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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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卫刺杀摄政王未遂而被捕受审之时,正值清国司法改革成果初显之际。从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资料与著述看,汪、黄二人之所以被清廷从轻发落,盖因有幸遇到了肃亲王爱新觉罗·善耆这位“了不起的政治家”(汪精卫评语),以及辛亥革命后十分明智地辞去监国摄政王一职,此后又坚决不复辟的爱新觉罗·载沣。

诚然,肃亲王善耆和摄政王载沣,都是清末锐意改革、积极推动宪政的杰出政治家。正是他们俩的最终决定,救了汪精卫一命。但是,清末司法改革结束官审制度,形成司法相对独立之格局,不能不说亦是汪精卫被免死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客观原因。

首先,汪、黄二人被捕后,并没有被就地正法、杀一儆百、枭首示众,而是受到了正式审判待遇。而且,他们不光是受到了正式审判,法官还允许汪精卫在庭上慷慨陈词,宣传革命思想和主张。可见,汪、黄二位的诉讼权也是得到了保障的。

其次,按照预备立宪后的清末刑法,刺杀摄政王未遂,并非死罪。摄政王和肃亲王的“恩典”,不过是对法律和法庭的尊重,或者说是给当时的审判庭推事们吃了个定心丸——毕竟,结束数千年传承的官审制度,对刚刚担任独立审判之职事的法官们来说,要立马“转弯”“转型”,谈何容易!

所以,汪精卫的传奇,其实是映射了近代中国宪政史上的一段难以磨灭的佳话——尤其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初步确立。虽然跟明治维新比,清末的立宪运动很不彻底,甚至诚意不足,但它毕竟跨出了十分艰难而又意义非凡的一大步。这非常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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