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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视障者的教师资格证仍遥遥无期|严肃观点

文|NGOCN君

作者丨捞面

胜诉了,却仍然“不合格”

在经历了一年的诉讼之后,视障教师王丽(化名)在与浙江省义乌市教育局的 “拉锯战”中获得了胜利,2017年6月22日,金华中院驳回义乌市教育局及金华市教育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撤销义乌市教育局的不予认定王丽教师资格的决定,撤销金华市教育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义乌市教育局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王丽的教师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判决书图片,图片由王丽提供

王丽是单眼视力障碍者,由于先天性的疾病,她自幼便失去了右眼。她的职业是义乌市一所幼儿园的老师。

在中院判决出来以后,王丽接受中青报采访时曾经说到,“现在我还是有点担心的,说实话我还有一点害怕,怕他们因为这个诉讼为难我,我也不敢去找他们”。

不料一语成谶,近日,她收到了来自义乌市教育局的《体检复查结果告知书》,其中结论是“体检不合格,认定不通过”。

体检复查结果告知书,图片由王丽提供

这个结果与一年前并无实质性差别。

做了8年老师,却被体检卡住

其实,王丽已经当了8年幼儿园老师。在2008年,喜欢小孩子的她成为义乌市一所幼儿园的老师。2012年,教师持证上岗政策开始收紧,她参加了幼儿教育的成人大专学习。经过两年半的学习,她参加了教师资格证的考试,并且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最终却卡在了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这一关。

2016年7月2日,义乌市中医院在她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报告上写上了“右眼义眼无眼球”,并给出了“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义乌市教育局则根据医院的结论决定不通过王丽的教师资格认定。

就这样,王丽没能拿到她一直争取的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书,图片来源:网络

“告官”之路

在无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后,王丽尝试跟教育部门沟通:要求义乌市教育局撤销不予通过认定,又向金华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但都没有起到作用。在几乎所有可能的方法都无效后,她决定对义乌市教育局和金华市教育局提起行政诉讼。

事件时间轴

2016年9月29日,王丽对义乌市教育局及金华市教育局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义乌市教育局及金华市教育局的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依法对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十一)款、第三条第(七)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016年11月17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

2017年3月2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撤销义乌市教育局及金华市教育局的行政决定。责令义乌市教育局在判决发出的十五日内对王丽的教师资格申请作重新认定。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查诉求被驳回。

其后,义乌市教育局及金华市教育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7年6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7日,义乌市教育局启动了重新认定程序。

7月19日,王丽在义乌市中医院再次参加了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7月21日,义乌市教育局对王丽发出了《体检结果复查告知书》。结果为“体检不合格”。

在2017年3月20日的初审判决书中清晰指出:“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青光眼和视网膜、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为体检不合格。原告体检结果为右眼义眼无眼球,该检查结果并不属于该文件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的不合格情形。

而在今年6月义乌市教育局提起的上诉中,义乌市教育局曾提出“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函[2017]60号文件,证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右眼义眼无眼球应判定为体检合格的判决内容是错误的,浙江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浙江省新华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浙江省高校招生中心负责体检的主检三位专家通过对本案被上诉人右眼义眼无眼球情况及依据相关的体检办法和规程进行认证,其结论就是属于不合格的情形,证明义乌市中医院对被上诉人体检结果的判定是正确的,证明义乌市教育局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书中,金华市中院亦并未采纳此证据,并驳回了上诉。

不过,在中院的判决书中,把重点放在了义乌市教育局未对王丽的体检结论进行是否符合体检标准规定情形进行审查,即以医院结论作出不予以教师资格决定,依据不足。

因此,王丽的身体情况是否合格的问题,变成了教育局程序是否规范的问题。

所以王丽在重新进行教师资格体检认定后,义乌市教育局在2017年7月21日义乌市教育局发出的《体检结果复查通知书》中仍然是这样写的,“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中的第(十一)款的规定:"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疾病除外)",右眼义眼(无眼球)属于该条规定的体检不合格的范畴。

一年过去了,什么都没有变。

体检标准,十几年都没有变过

在这个案件中,更值得关注的是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

本案中多次被提起的《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这是浙江省教育厅在2001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两个文件至今已经“试行”了16年,却从未因应社会变迁而作出修订。

在这16年间,视障者的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就规定了“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而参加高考的视障考生人数也在增加。

然而,这两个文件却并未进行过修订。王丽的情况已经反映出问题,她在现实情况总已经担任了8年教师并且通过考试,却无法通过该文件规定的体检标准。

不止浙江,全国多个省市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条例中,都有存在歧视的条款:

浙江省的“高血压条款”:“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陕西省的身高歧视:“男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放宽至男性不低于150厘米,女性不低于145厘米”。(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的外貌歧视:“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2013年,在民间力量的推动下,广东对本省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条例进行了修订,“不合格”条款从21条降到15条,早前备受批评的多种性病及艾滋病“不合格”条款被删除,对于部分残障群体从教也取消了限制。

随后,在2013年5月17日全国助残日上,来自19个省市的残障人士联名致信全国30个省市的政府相关部门,建议推广《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但能进行修订的省份并不多,2016年底,王丽向浙江省教育厅法制办和浙江省教育厅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得到的回复是:直到2015年,浙江省才开始准备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条例的修订工作,但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任何推进的阶段性成果:

浙江省教育厅的回复函,图片由律师黄锐提供

回复函中提到的阶段性成果,目前尚未在公开资料中看到,在标准执行上也未有调整。

王丽不仅为自身权益开展诉讼,还进行了相关调研,在2017年5月21日,第二十七个全国助残日上,她发布了《全国制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参照依据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全国各省市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参照依据非常混乱,而且包含着残障歧视条款,她呼吁国家出台统一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事实上,无论是否制定国家统一标准,这些已经存在了十几年而无丝毫修改的陈旧体检标准,在现实中已经受到了挑战,确实是需要“动一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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