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处理涉犬纠纷,海门警方欠法治素养
文|周蓬安的公众号
目睹爱狗被撞亡的小伙怒不可遏,驾车追赶肇事车。未料,急火攻心的小伙在逼停肇事车时,引发了3车相撞。6月24日,海门三厂交警中队通报了这起案例。撞死宠物狗的肇事车主施某赔偿狗主人小洋(化名)损失3000元。而小洋则要赔偿被其撞坏的两车损失上万元。(6月25日《广州日报》)

笔者并不反对他人饲养宠物,但一直鄙视那些不顾别人感受,不能依法依规养狗的“爱狗人士”。鄙视的范围包括:一是不按规定办理狗证;二是不按期给狗打疫苗;三是犬吠影响邻居,却不去约束;四是遛狗不带套索,威胁路人;五是不主动收拾宠物的便溺物,极不道德;六是在处理涉犬纠纷时“耍流氓”;七是无视法律,违法拦截私人财物,甚至高速拦车;八是随便遗弃宠物狗。
就该案中宠物狗被撞死而言,显然应由狗主人小洋负全责。网上曾传警方处理“涉狗纠纷”指导原则(不确定系警方所为):1、有狗证、有狗绳、正常驾驶的,车主全责;2、有狗证、有狗绳、违章行驶,车主全责;3、有狗证、无狗绳、正常驾驶,狗主人全责;4、无狗证、有狗绳、违章行驶,狗主人全责;5、有狗证、无狗绳、违章行驶,协商解决。

虽然我对表述不够完善的第1、4条有不同看法,但并不影响该案的责任定性。因为小洋驾驶小轿车外出,爱狗挣脱了锁链,跟在车旁一起上路,被与小洋同向行驶的施某驾驶的小轿车不慎撞死。虽然不知道这只宠物狗是否有证,但可以确定无狗绳,对照第4条应负全责。那么,海门三厂交警中队让施某赔偿狗主人小洋损失3000元,显然是事故认定错误。
去年8月,我曾撰文《打死咬人狗被刑拘案,警察严重失职》,对江苏省连云港市警方在处理一起“涉犬”纠纷中的“乱作为”提出批评。原来,连云港某男子砍死一条咬伤其女友,且本该由警方“视为野犬”予以捕杀的无证德国牧羊犬(明文规定的“禁养犬”),警方却煞有介事地以该犬价值3.6万元为由,刑事拘留了该男子,还声称要批捕他。

我在该文中写道:说句心里话,在处理“狗患”问题上,笔者真的看不上中国警方的执法水平,众多警察在处理“涉犬”案件时所表露出不愿意履职以及法律知识匮乏,甚至已经到了是非不分的地步。因为处警的这些警察无视已有法律法规,弄得原本非常简单的“涉犬”纠纷不断升级,无谓地增大了社会管理成本,有的甚至酿成公共事件。如频频发生的“爱狗人士”高速公路拦截正常行驶的运狗车事件,从未听说过警方处理非法拦截者,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几年前,笔者还曾发《鄙视“狗闹”!鄙视现场警察!》一文以提醒警方,再这么娇惯“爱狗人士”,迟早会酿成惨祸。
正是因为警方在犬只管理方面长期不作为,犬只咬死、咬伤人,甚至屡屡咬死养犬者家人(包括幼童)的惨剧才会频频发生。同时,“涉犬”纠纷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正在撕裂社会。
本市曾发生过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涉犬”纠纷。一女士开车在小区撞死一条狗,狗主人要求车主赔偿,但因赔偿金额谈不妥,狗主人带着长矛进入车主家中,刺死车主夫妇,车主10岁的女儿因害怕而从12楼坠楼,经抢救不治身亡,狗主人随后也被判处死刑。
当然,也有警察在“涉犬”纠纷案件中能够依法处理,只是听到的太少。去年11月,昆明张女士因爱犬被货车当场撞死,向货车司机索赔36000元。遭拒后,张女士拉扯殴打货车司机,并要求其跪在狗尸体前致歉,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调解的民警询问张女士“为什么不牵好自家的狗”,张女士顿时情绪失控,突然拉着民警进行撕扯,期间多次踢打民警,并抢夺协警用于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致民警与协警不同程度受伤。张女士随后被刑拘。
此外,海门该案中的狗主人小洋以野蛮驾驶方式逼停一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并导致3辆机动车相撞,是否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案件的交警应该有这个意识吧?仅仅让他承担撞坏车辆损失是远远不够的。
窃以为,只有警方规范犬只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涉犬”纠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涉犬”惨剧发生。笔者还想对中央文明委提出一个建议,那就是将犬只管理纳入文明城市评比范围。因为一个狗屎遍地,成年人出门都要防狗咬的城市,有什么资格称“文明城市”?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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