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事 

除了终身不婚,你能逃过“24条婚规”吗?

文|法治盛言

中国有个特殊的群体,叫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受害者联盟,简称“24条受害者联盟”。

法律本来是保护公众的,但却有人成了特定法条的受害者,这也算是一大奇观了。

简而言之,根本原因在于,“第二十四婚规”之下,夫妻单方对外借的债务,都可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经常有夫妻离婚后,女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有人将女方和前夫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女方共同偿还前夫在离婚前借的一笔钱。许多人(主要是女性,“24条受害者”中87.1%为女性;80.6%受害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将近7%是硕士以上高等学历;他们中间的86.7%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因此成为受害者,无缘无故背上了一笔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债务。

更恶劣的是,“第二十四条婚规”很有可能被婚姻中的渣男或恶女利用,出于报复、贪婪或是各种原因,转移、榨取或是稀释对方的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疑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截止2017年3月5日,无讼网就收录了多达274,735 个夫妻共同债务案!

我和叶竹盛老师、李晓怡师姐讨论了好几天,最终结论是,除非不结婚,保持单身,或是长期同居,否则理论上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第二十四条婚规”的受害者。细思恐极,幸好我还年轻,女朋友都没有,暂时不用考虑是否结婚的问题。

对于读者朋友来说,将来万一遇人不淑,嫁了假的老公,或是娶了假的老婆,还是得提前防范一下,所以我在这里梳理了全国各地法院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

以下笔者将通过整理和分析各地法院做出的判决说理,归纳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读者梳理错综复杂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裁判规则。

总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婚姻法》和相关解释以及意见,但由于相关条文不够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因此不同法院会对同一条文会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甚至相互矛盾。

直白点说就是,如果第二十四条婚规不变,学习了这些裁判规则也是没用的,就像面对老虎,你站直了向老虎怒吼,结果你还是得死,只是你会死的比较好看。

本文的最大功能就是让你在第二十四条婚规面前死的好看一些。

一、法律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标准

二、 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一)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认定

1。      夫妻一方受通缉在外逃亡过程中欠下的债务,若夫妻另一方不知情,应推定为个人债务——潘建忠与陈新、郑文静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讼争借款虽然发生在郑文静与陈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判断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本案借款发生在郑文静被列为网上逃犯未被抓获期间。在此期间,郑文静未与陈新共同生活,不存在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本案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上诉人陈新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号:(2015)三民终字第66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2。      夫妻一方认为讼争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债权人——吴秀地与叶开国、张安治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借款的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旨在处理婚姻内部关系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负担,并不涉及债权人。因此,张安治上诉称讼争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主张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债权人,本院不予采纳,认定债务为共同债务。

案号:(2014)厦民终字第356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3。      在涉及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徐明桐与郭师锐、张榕仪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处理夫妻内部法律关系中,才以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作为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而在涉及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此作为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因此,上诉人以其无举债合意或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由,认为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15)榕民终字第365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4。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孙桂美与张恩泉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裁判要旨:依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立法本意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如夫妻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依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号:(2014)市民申字第6号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无讼

5。      第三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诸葛丽与邱敦山、彭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邱敦山为诸葛丽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记载该笔借款被用于弹簧厂经营,该弹簧厂法定代表人又非邱敦山,借款并非用于邱敦山、彭桂玲的夫妻共同生活,二审中,诸葛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笔借款被邱敦山、彭桂玲共同生活所用,故涉案款项不应认定为邱敦山、彭桂玲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6)鲁11民终25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6。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认定为个人债务应符合法定条件,夫妻或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董婷、黄振与董婷、黄振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有关夫妻债务问题,基于所涉夫妻债务系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而规定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责任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10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二)用于违法犯罪的借款

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举债适用于违法犯罪的,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上诉人彭志勇与上诉人王祝山、叶琳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不论借款人是王祝山还是赵蓉,该款项是用于了赵蓉的违法犯罪,用款人及用途均是赵蓉,并未用于王祝山与叶琳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案号:(2016)苏01民终2251号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无讼

(三)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而约定由个人负担债务,有证据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莱芜市雪莲商贸有限公司与李琳、倪佩君等追偿权纠纷

裁判要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倪佩君与李琳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倪佩君个人负担债务,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的规定,李琳应与倪佩君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案号:(2014)鲁商终字第18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无讼

(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借款是用于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自己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应付举证责任——陈世敏与陈淑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裁判要旨:从现有证据及结合当事人陈述,最多只能证明潘根兄(债务人)将其中部分借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而不能证明3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归还他人借款。故该案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案号:(2016)浙0105民初76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无讼

(五)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未经其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该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叶xx与邹x、冯x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两个判断标准,综合案件的事实分析,应认为被告冯x、邹x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邹x也没有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因此,被告冯x所借的款项不能认定为原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冯x一方以个人的财产清偿。

案号:(2011)贺民一终字第180号

审理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无讼

(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勾结的债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其对该债务的认可不能产生自认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

1、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2、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3、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七)第三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分割制的债务

夫妻主张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割制的,应负举证责任,否则认定为共同债务——云南珅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刘红萍、昆明市官渡区刘大福中药材经营部等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两种特殊情形可以除外。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谢文泽、刘红萍未能证明以上两种例外情形,因此应共同承担债务。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54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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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本文作者:谢子仟 | 叶竹盛律师团队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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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号由叶竹盛主持

任教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执业于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欢迎联系:zsye@sc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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