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广场舞扰民,真的能够“切实”执行吗?
文|零度评论

许多法律规定早已存在、根本不是无法可依,然而那些法律法规,偏偏就没有产生应有的效力。
新版《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我估计没几个人真正完整地看完了这个条例。但其中的某些“亮点”经有心人点拨后,却立刻引发了我不小的兴奋与激动。据说根据有关规定,今后跳广场舞若被认定为扰民,或将受到治安处罚。
兴奋与激动是被新版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勾起的。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载明,健身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二条则说,违反了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全民健身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这两条若真的被切实执行的话,跳广场舞被处罚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可问题是:真的能够“切实”执行吗?

北京新版全民健身条例之所以让人感到兴奋激动、之所以似乎让人看到了整治广场舞扰民的希望,完全在于这个条例明确引入了罚则,显示了一种威慑之力。
中国人对于法律的认识非常有意思。一方面不能说国人不敬畏法律,实际上在很多人心目中,法律甚至都有些可怕,“吃官司”是一件非常麻烦且头痛的事。可另一方面,有些时候人们也的确没怎么把法律放在眼里。
就拿广场舞扰民来说,其最大因素就是噪音。而在中国,治理噪音其实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假如说什么才算“过大音量”不好确定,那还有《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该标准,在居民区这类环境中,昼间允许的噪音最大限值是55分贝,夜间的最大限值是40分贝。这两个数值是什么意思呢?这么说吧,人一般说话的声音是40—60分贝。
请大家凭良心说,现在常见的广场舞,哪一个的嗓门小于人说话的音量?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一个国家强制标准,可又有哪一个广场舞依据该标准被强制制止了?
北京新版全民健身条例提及了治安管理字眼,言下之意某些行为是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人们的一般认识里,治安管理处罚应该属于比较严厉的处罚了。可是,广场舞火爆起来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已经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其实也早已存在。但是广场舞噪音这么明显的涉嫌违法的行为,有哪一个被提起法律诉讼了?若说开始的时候不清楚广场舞噪音涉嫌违法还有情可原,但是发生这么多冲突之后,再说不知道你热热闹闹的噪音涉嫌违法,真的有人会相信吗?
北京新版全民健身条例的一大贡献,是将健身可能产生的扰民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联系了起来。它让某些人意识到,健身并不必然理直气壮,有些健身行为,可能对他人却是伤害。
但是这个条例也让人感到说不出的悲哀:许多法律规定早已存在、根本不是无法可依,然而那些法律法规,偏偏就没有产生应有的效力。
这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零度评论 ldpl2017
本文由知事 转码显示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