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诊断证明能成为“杀人执照”吗?
文|中国法律评论
本期法评说由清华大学政治系教授任剑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猛倾情奉献,敬请关注!
讨论热点
精神病患者数量庞大,如何健全社会救助系统?能够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犯罪,该怎样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杀人者死,伤人者罪的中国法律传统中,对于精神病患者犯罪,该如何运用现代惩戒措施加以惩罚?
在限制精神病权利和保护其人身自由方面,二者该如何平衡?
事件背景
2016年3月27日23时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在该校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被杀害,嫌疑人为芦海清同宿舍室友滕某。随后,滕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滕某的母亲称,滕患精神抑郁疾病,中学阶段曾两度自杀。
5月4日,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家属告知了滕某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称患抑郁症,对其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5月13日上午,成都龙泉驿警方告知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滕某已被批准逮捕。

芦海清
观点风暴
任剑涛
中国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救助系统落后。而能够承担部分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犯罪后如何处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让社会和被害人接受。
关于精神病犯罪,有两个问题需要辨析。首先,中国刑事传统,杀人者死,伤人者罪。从道义上,以及从中国法律传统上讲,我们对精神病犯罪心怀愤慨。但是,对于重度精神病患者犯罪,该如何运用现代惩戒措施加以惩罚,应该有所体现,例如,区隔措施和惩教机制。
当鉴定程序不严格时,已GDP为导向的医院,在精神病鉴定、保护、施救都存在问题。病与非病无法明确鉴定,罪与非罪也就丧失了明晰的标准。当自保和互保丧失的时候,社会安全感也就丧失了。因此,精神病人何时承担、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需要科学界定,而不是模糊说辞,进而把责任模糊化。
大学生管理,尤其是集中统一居住制度,目前的确存在问题。大学生缺少自主生活能力,自我理性判断,缺乏人际关系磨合,没有放开精神成长的空间,某种意义上,如果得了抑郁症,到了大学校园只会更严重。目前中国,大学仍是是向上流动的闸门,因而控制功能较强,自主发展较弱。从马加爵案到复旦投毒案,再到这次的川师大杀人案,严格意义上属于司法个案,本不应该引起社会如此强烈的关注。但麻雀虽小,肝胆俱全,这些司法个案让人们看到中国很多问题。
侯猛
中国精神病管制落后,精神病犯罪后不能进行有效约束,普通民众反应强烈。
司法鉴定属于法定证据,由法院判断。很多精神病人罪犯,其实是多种精神疾病导致。例如,抑郁症和反社会人格障碍,后者伤害他人,前者一般只伤害自己。这些需要科学的精神病鉴定,避免把一些精神疾病“污名化”,如抑郁症。如果行为社会危害性过大,不是精神鉴定可以免责或者部分免责的。
张翔
目前对于精神病人限制人身的措施有问题,包括人身自由保护、权利保护不足。该如何平衡这两方面。川师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引起公众关注一个重要的因素。之前有马加爵案、复旦投毒案,都是因为嫌疑人的大学生身份引发社会关注。
凸显出大学生心理健康和校园管理出现问题。传统体制就是单位办社会,教育领域尤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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