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学者如何看待朴槿惠被宪法法院罢免
文|中国法律评论
她顶着韩国宪政史上首位女总统、首位父女总统的光环入主青瓦台,她的父亲朴正熙前总统在任期内遇刺身亡,而她在任期内遭罢免,不得不立即离开青瓦台。
虽然朴槿惠总统被国民和宪法法院罢免,但是司法程序尚未结束,现在还剩下刑事程序。检察官应该将朴槿惠前总统作为嫌疑人进行彻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大韩民国是民主主义共和国,是法治国家,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次
一、韩国弹劾审判制度的速写
二、韩国宪法法院决定文的主要内容
三、罢免的法律效果
四、对朴槿惠弹劾事件的评价
3月10日上午,韩国宪法法院宣告总统弹劾审判决定,8名裁判官一致决定:“罢免被请求人朴槿惠总统”。宪法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启动朴槿惠总统弹劾审判,92天后,以宣告“罢免总统决定”落下了帷幕。宪法法院的决定在宣告同时生效,处于停职状态的朴总统立即被罢免总统职务,恢复普通国民的身份。
她顶着韩国宪政史上首位女总统、首位父女总统的光环入主青瓦台,她的父亲朴正熙前总统在任期内遇刺身亡,而她在任期内遭罢免,不得不立即离开青瓦台。虽然朴槿惠总统被国民和宪法法院罢免,但是司法程序尚未结束,现在还剩下刑事程序。检察官应该将朴槿惠前总统作为嫌疑人进行彻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大韩民国是民主主义共和国,是法治国家,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韩国弹劾审判制度的速写
(一)制度存在的意义
弹劾制度是指,对总统等高层公职人员违反宪法的行为给予警告并事前预防,受国民委任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滥用权限,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剥夺其权限的制度。即,弹劾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确保宪法的规范效力。
(二)弹劾对象公务员的范围
弹劾对象公务员包括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首长、宪法法院裁判官、法官、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监查院长、监查委员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宪法第65条第1款)。
(三)弹劾机关
弹劾程序由弹劾诉追和弹劾审判两个程序组成。弹劾诉追机关通常是议会,韩国宪法也规定国会是弹劾诉追机关(宪法第65条第1款)。
弹劾审判在实质意义上相当于司法作用,因此应该由公正、中立的机关承担弹劾审判。目前韩国以宪法法院为弹劾审判机关,让宪法法院负责弹劾审判,这是因为将弹劾程序视为规范性审判程序而非政治性审判程序。
(四)弹劾事由
高层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时,该公职人员是弹劾对象(韩国宪法第65条第1款)。将“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作为弹劾事由,这是弹劾制度和免职建议的不同之处,后者以政治事由为必要条件。弹劾事由是弹劾制度的最核心要素之一,但是对弹劾事由的规定过于宽泛,关于具体范围有很多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违宪和违法性的程度尚无明确规定。
韩国宪法法院在2004年总统弹劾审判案中就此作出判决:“‘弹劾审判请求有理由时’是指公职人员的‘重大’违法行为达到足以将罢免正当化的程度,而不是任何违法行为都能成为弹劾审判请求理由”。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被赋予“直接民主的正当性”,而且“继续履行其职务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宪法法院判决,总统有“重大违法”行为,足以作出罢免决定,才是弹劾审判请求理由。
宪法法院认为,上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从维护宪法角度看属于重大违法’的行为,比如对构成法治国家原理和民主国家原理的基本原则的积极违反行为,以及‘辜负国民信任的行为’,比如受贿、腐败等”。
(五)弹劾诉追程序
弹劾诉追由国会履行。弹劾诉追要有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其议决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赞成。但是,对于总统的弹劾诉追要有国会在籍议员过半数提议和国会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宪法第65条第2款)。
受到弹劾诉追议决者自接到诉追决议书至弹劾审判为止,停止行使其权限(宪法第65条第3款、国会法第134条第1款)。韩国总统停止行使权限时,国务总理代理其权限(韩国宪法第71条)。
(六)弹劾审判程序和弹劾决定的效力
在弹劾审判中,诉追委员是法制司法委员长,诉追委员向宪法法院提交诉追决议书正本请求审判,在审判辩论中,可以对被请求人(弹劾对象公职人员)进行审问(宪法法院法第49条)。
宪法法院应当自受理审判案件之日起180天之内作出终局决定(宪法法院法第38条)。弹劾审判请求有理由时,作出公职罢免决定(宪法法院法第53条第1款)。弹劾决定须经9名裁判官中6名以上赞成(宪法第113条第1款)。
韩国宪法法院通过朴槿惠弹劾案
韩国宪法法院决定文的主要内容
宪法法院决定文全文长达约90页,笔者对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整理。需要指出的是,在韩国,宪法法院的审理结果称为“决定”, 揭示宪法法院的审理结果的文件称为“决定文”。
依照韩国宪法第111条第1款,负责弹劾审判的宪法法院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国家机构,处于维护宪法的中立地位。因此,宪法法院作出的决定是国家的最终意思,宪法法院作出决定后任何机构都不能改变其结果,从这一点来看,不服宪法法院的决定是不可能的。
案件: 2016年 弹劾审判 1 总统(朴槿惠)弹劾
请求人: 国会、诉追委员 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
被请求人: 总统朴槿惠
宣告时间: 2017年3月10日上午11时21分
主文:罢免被请求人朴槿惠总统
(一)弹劾诉追的适法要件判断(适法)
1. 是否有特定的诉追事由
(1) 弹劾审判是高层公职人员滥用权限,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剥夺其权限,维护宪法秩序的宪法裁判。弹劾决定仅是罢免弹劾对象的公职,但不予免除刑事责任,在这一点上,弹劾审判程序的性质和刑事程序或一般惩戒程序的性质有所区别。宪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弹劾诉追事由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并不局限于刑事法。但是,宪法自不必说,在很多情况下,非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像刑事法那样具有具体性和明确性,因此,不能像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事实那样,要求特定的弹劾诉追事由,只需在诉追议决书上具体记载可以让被请求人行使防御权,宪法法院确定审判对象的事实关系即可。
(2)宪法法院原则上依照国会的诉追议决书上记载的诉追事由而受到约束,不得将诉追议决书未记载的诉追事由作为判断对象。但是,对于诉追议决书上主张其违反的“法律规定的判断”,宪法法院原则上不受约束,因此,可以依照请求人主张其违反的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成为弹劾原因的事实关系作出判断。
2. 国会议决程序是否违法
(1) 除非国会的议事程序有明显违反宪法或法律的缺陷,否则应本着分权原则尊重国会议事程序的自律权, 国会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国会提交弹劾诉追议案时,国会自行裁量是否对其事由等进行调查,因此,国会未对弹劾诉追事由进行单独调查,或者在国政调查或特别检察官的搜查尚无结果的情况下对弹劾诉追议案进行议决,不能视为该议决违反宪法或法律。
(2) 国会法没有明文规定,对弹劾诉追议案进行表决之前必须经过讨论。
(3) 按不同诉追事由分别提起弹劾诉追议案,还是将多个诉追事由放在一起,提起一个弹劾诉追议案,这由提起诉追议案的议员们的自由意思所决定。
3. 8名裁判官能否作出弹劾审判决定
宪法第11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宪法法院由9名裁判官组成,其中3名由总统任命,3名由国会选出,3名由大法院院长提名。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部门同等参与的宪法法院组成方式来看,原则上应由9名裁判官组成的裁判部作出宪法裁判,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裁判官因公出差、患病、裁判官退职后任命后任裁判官之前出现空缺等各种事由,发生一些裁判官不能参与裁判的情况不可避免。如果每当这时候都不能进行宪法裁判,宪法法院的维护宪法功能会受到严重制约。基于此,宪法和宪法法院法明确规定,为了在裁判官缺员的情况下,宪法法院的维护宪法功能不被中断,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就能审理案件并作出决定。
即宪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宪法法院作出法律违宪决定、弹劾决定、政党解散决定或关于宪法诉愿的引用决定时,须经6名以上裁判官赞成。宪法法院法第23条第1款规定,须7名以上宪法裁判官出席对案件进行审理,第36条第2款规定,撰写决定书时,须经‘参与审判的’全体裁判官签名盖章。
(二)弹劾要件
1. 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
宪法明确规定,弹劾诉追事由是“违反宪法或法律”,宪法法院负责弹劾审判,将弹劾程序规定为规范性审判程序而不是政治性审判程序。弹劾制度是体现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治原理,维护宪法的制度。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罢免总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政治混乱,但这是国家共同体为了维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而必须付出的民主主义的成本。
宪法第65条规定,总统在“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是弹劾事由,其中“职务”是指,在法制上属于所管职务的固有业务和社会通念上与之相关的业务,这个概念不仅包括依照法令做出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在总统的位置上为履行国政而做出的所有行为。而且“宪法”不仅包括明文宪法规定,而且还包括依照宪法法院的决定形成并确立的不成文宪法,“法律”包括形式性意义的法律和具有同等效力的国际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等。
2. 违反宪法或法律的严重性
宪法法院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弹劾审判请求理由成立时”,宣告罢免被请求人决定。但是,总统罢免决定是在总统任期中剥夺国民通过选举赋予总统的民主正当性,可能会造成国政空白和政治混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必须要慎重。因此,弹劾总统的前提是总统的违法行为对宪法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严重,通过罢免总统得到的维护宪法利益远远大于罢免总统造成的国家损失。即,“弹劾审判请求理由成立时”是指,总统严重违反宪法或法律,足以将罢免总统正当化。
可以从弹劾审判程序是维护宪法的制度这一观点和罢免决定是剥夺国民赋予总统的信任这一观点,找到总统是否严重违反宪法或法律,足以将罢免总统正当化的判断标准。弹劾审判程序是最终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程序,基于这个观点,只有从维护宪法角度来看,总统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以至于需要通过罢免决定对受损的宪法秩序进行恢复时,罢免决定才能正当化。而且,总统是直接被国民赋予民主正当性的代议机构,基于这个观点,只有在总统通过违法行为辜负国民信任,以至于需要在总统任期中剥夺国民向总统赋予的信任,才存在总统弹劾事由。
(三) 对允许私人干涉国政和是否滥用总统权限的评价(认定)
1. 违反公益实现义务
被请求人将崔顺实推荐的多个人选任命为公职人员,其中一些公职人员起到帮助崔顺实牟利的作用。而且, 被请求人指示从私营企业筹集资金设立MIR和KSPORTS,并利用总统的地位和权限要求企业出资。
被请求人主张并不知晓崔顺实谋求私利的事实。但是,即使被请求人不知晓这些事实,但作为总统为了特定企业的利益而滥用其权限是客观事实,依然违反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等。
2. 侵犯企业的自由和财产权
宪法第15条以企业的自由运营为内容,保障企业经营自由。宪法第23条第1款保障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宪法第37条第2款设定了必要时依照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
总统在财政与经济领域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影响力,财团设立过程和运营情况并不正常,这些综合起来看,被请求人要求企业出资后,相关企业必定感到必须答应这个要求的负担和压力,并且担心如果不答应,可能会在企业运营或解决未解事宜时遭到损失,实际上很难拒绝被请求人的要求。如果企业难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被请求人的要求,那么被请求人的要求实际上是具有拘束力的行为,而不是期待任意的合作的单纯的意见或劝告。
未依照法律制定将公权力介入正当化的标准和要件,没有公开设立财团,而是秘密动用总统的权限,要求企业向财团法人出资,被请求人的这些行为侵犯了相关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由。
3. 违反保密义务
国家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公务员对履行职务中获知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基于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这一地位而承担的义务。总统在作出高层的政策性决策的过程中,获知很多重要的国家机密,因此总统承担保密义务的重要性高于任何公务员。
由于被请求人的指示和默认,很多文件被泄露给崔顺实,其中包括总统的日程、外交、人事、政策等方面的内容。这些信息与总统的职务有关,如果公开,有可能危害行政目的,实质上具有保密价值,因此属于职务秘密。尽管如此,被请求人指示或放任这些文件被泄露给崔顺实,这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法第60条的保密义务。
(四) 对是否滥用公务员任免权的判断(否定)
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指示对妨碍崔顺实谋求私利的一些公务员进行问责性人事调动,免除刘震龙(时任文化观光体育部部长)的职务,逼迫一级公务员递交辞呈,从而侵害职业公务员制度的本质,滥用公务员任免权。但此案中的证据不足,难以认定上述事实。
(五) 对是否侵犯舆论自由的判断(否定)
被请求人对青瓦台文件泄露作出批判性发言等情况综合起来看, 可以说被请求人对世界日报关于郑润会文件的新闻报道表明了批判性立场。但仅凭被请求人表明上述立场,不能认定被请求人侵犯世界日报的舆论自由。
(六)是否违反生命权保护义务等(否定)
1. 是否违反生命权保护义务
国家有义务确认和保障个人拥有的不可侵犯基本人权。生命与身体安全的权利是形成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根本的基本权利,国民的生命与身体安全受到或可能会受到威胁时,国家有义务根据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和财政情况等,采取保护国民生命与身体安全所需的适当而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侵犯危险并予以维持。
被请求人作为行政部的首长,承担着为了让国家忠实履行国民生命与身体安全保护义务而行使权限、履行职责的义务。但是不能认为,发生国民的生命受到威胁的灾难,就立即产生被请求人直接参与救援活动等具体而特定的行为义务。世越号事件造成很多国民死亡,被请求人的应对措施有欠妥、不合适的一面,但很难以此认定被请求人违反生命权保护义务。而且缺少相关资料,难以认定被请求人在世越号事件中违法生命权保护义务。
2. 是否违反诚实履行职责义务
总统‘诚实履行职责的义务’属于宪法的义务,但是与“维护宪法的义务”不同,并不是规范性地贯彻其履行的义务,因此原则上难以成为司法判断对象。总统是否在任期内诚实履行职责,可以在下一届选举中成为国民的审判对象。但是,现行宪法采纳总统单任制,总统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政治上也无法直接对国民承担责任,总统是否诚实履行职责,只能间接地给总统所属的政党带来政治上的反射性利益或损失。
宪法第65条第1款将弹劾事由局限在“违反宪法或法律时”,宪法法院的弹劾审判程序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弹劾事由是否存在,因此,世越号事件当天被请求人是否诚实履行职责本身不能成为诉追事由,故不能成为弹劾审判程序的判断对象。
(七) 是否罢免被请求人(认定)
被请求人向崔顺实转达了含有公务秘密的国政文件,将非公职人员崔顺实的意见秘密反映到国政运营中。被请求人的这些违法行为不是暂时的、片面的,而是从被请求人就任总统开始持续了3年以上。
而且被请求人为私人用途滥用国民委任的权限,从结果来看,这为崔顺实谋求私利提供了帮助,这些是积极而反复进行的。尤为重要的是,被请求人利用总统的地位,动员国家机构和组织,从这一点来看,其违法程度非常严重。
总统被国民直接赋予民主正当性,受委任行使主权,总统应依照宪法和法律合法行使其权限,除须保障安全的职务之外,应透明公开地履行公务,接受国民的评价。但是,被请求人允许崔顺实干涉国政并彻底隐瞒了这个事实。
被请求人曾多次受到质疑,被指运营国政时征求秘线组织而非行政部门或总统办公室等官方组织的意见,但被请求人每次都否认,并且对质疑行为表示了谴责。
如上,被请求人对外彻底隐瞒崔顺实的存在,允许崔顺实干涉国政,导致基于分权原理的国会等宪法机构的牵制功能与舆论等民间的监视功能无法正常运作。被请求人不顾国会和舆论的指责,不但没有纠正错误,反而隐瞒事实,惩处相关人员,最终造成了根据被诉人指示行事的安钟范、金钟等公务员因与崔顺实合谋犯下滥用职权、妨碍权利行使罪,涉嫌腐败犯罪被羁押起诉的重大事态。
被请求人允许崔顺实干涉国政,滥用国民委任的权限帮助崔顺实等人谋求私利并彻底隐瞒这些事实,损害了代议民主制原理和法治主义精神,严重违反总统的公益实现义务。
崔顺实干涉国政等问题曝光后,2016年10月25日,被请求人发表首次对国民谈话,向国民致歉,但是谈话内容中关于崔顺实干涉国政的时间和内容等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诚意。在第二次对国民谈话中,被请求人表示将最大限度配合查明真相,并接受检察官的调查或特别检察官的搜查,但实际上并没有配合检察官或特别检察官调查,也拒绝对青瓦台进行搜查,对被请求人的调查未能实现。
如上,对于自己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被请求人不但没有为恢复国民信任而努力,而且对国民作出毫无诚意的道歉,也没有履行对国民的承诺。从此案诉追事由和被请求人的这些言行来看,被请求人并没有表现出维护宪法的意志。
综上,被请求人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是背叛国民信任的行为,从维护宪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法容忍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请求人的违法行为对宪法秩序的负面影响和波及效应很大,通过罢免被国民直接赋予民主正当性的被请求人得到的维护宪法利益远远大于罢免总统造成的国家损失。
(八) 结论
全体裁判官一致决定,罢免被请求人的总统职务。
罢免的法律效果
宪法法院可以在弹劾审判中作出三种不同的决定。
引用决定: 裁定总统有重大违法行为,参与此次审理的8名裁判官中6名以上接受国会的弹劾审判请求,作出弹劾引用决定,总统立即被罢免。
驳回决定: 裁定总统违法情节轻微或不违法,8名裁判官中3名以上作出除引用之外的其他决定即可。作出驳回决定,停职总统立即恢复职务。
却下决定: 裁定弹劾审判请求本身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拒绝审判。8名裁判官中5名以上作出却下决定即可。作出却下决定,停职总统立即恢复职务。因弹劾要件不适法,裁判官不必对诉追议案内容逐个进行审理,就可以结束裁判。对内容不作判断,在这一点上,却下决定和驳回决定有所区别。即,区别在于引用和驳回是对国会诉追议案的“内容”进行判断, 却下是对“形式(要件)”进行判断。
宪法法院8名裁判官一致作出“引用”决定,朴总统被立即免去总统职务。宪法法院法第53条(决定的内容)1款规定:‘弹劾审判请求理由成立时,宪法法院宣告罢免被请求人相关公职的决定’。该法对宪法法院通过弹劾审判对公职人员作出罢免决定时决定生效时间未另作规定,宪法法院法第47条2款涉及宪法法院的违宪法律审判权限,该款规定:“被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自裁定之日起失去效力”,据此,宪法法院的官方立场是,弹劾审判决定也是宣告后立即生效。
在弹劾审判中被罢免的朴总统将失去总统依据宪法享有的“不诉追特权”,恢复自然人身份,接受检察官的搜查。
宪法法院法第54条(决定的效力)1款规定:“弹劾决定不予免除被请求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依照第54条2款,今后5年朴总统的公务担任权受到限制。
公职选举法规定了总统缺位时补选日期。公职选举法第35条1款规定,“自选举实施事由确定之日起60天内”举行总统补选。因此,作出罢免总统决定之日起60天内,也就是5月9日举行大选的可能性很大。在此之前由国务总理代为履行总统权限。
因朴总统被强制罢免而非主动辞任,因此在前任总统礼遇中,只保留警卫,不得享有年金、秘书官、国立显忠院安葬资格等其他礼遇。
对朴槿惠弹劾事件的评价
2017年3月10日宪法法院作出罢免朴槿惠总统的“历史性决定”,是因为判断大韩民国宪法无法容忍朴槿惠继续履行总统职务。宪法法院指出“宪法是包括总统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存在的依据,国民是制定宪法的力量之源”,明确了对背叛国民信任的总统予以罢免,是宪法的命令。宪法法院作为维护宪法机构,作出这个决定是理所当然的。
下面对朴槿惠弹劾审判和已故前总统卢武铉2004年弹劾审判进行比较。
首先,宪法法院判断两人都有违法行为,但结果相反。卢武铉恢复了总统职务,朴槿惠被罢免,两次审判有何区别?
2017年3月10日宪法法院在总统弹劾审判中,认为朴前总统违反了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法、公职人员伦理法等,作出罢免决定。2004年5月,在卢武铉前总统弹劾审判中,宪法法院认为卢前总统违反了宪法和‘公职选举和选举不正防止法’等,但驳回弹劾。这是因为宪法法院对总统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要罢免总统职务的判断不同。
当时裁判部认为:“卢武铉总统的违法行为还没到通过罢免决定对受损的宪法秩序进行恢复的程度”,在史无前例的总统弹劾审判中将‘重大违法’即严重性作为驳回和罢免标准。也就是说,即使总统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应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罢免总统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比较,据此作出是否罢免的决定。
而此次裁判部在决定文中指出:“被请求人(朴总统)的违法行为对宪法秩序的负面影响和波及效应很大,通过罢免被请求人得到的维护宪法利益更大”。即,罢免朴前总统带来的维护法秩序等正面效应远远大于负面效应。
归根结底,最重要的是与被请求人(总统)的责任相对应的宪法的惩罚要求, 即“法益衡量的原则”。因此,根据弹劾对象不同,严重性(对法益衡量的要求)程度有所不同,据此作出不同的决定。因此,从维护宪法秩序的角度来看,总统的违法行为无法容忍时,才会作出罢免总统决定。
国民是国家的主人,总统受国民委任行使权力,此次判决是对辜负国民信任,蹂躏宪政秩序的总统作出的严正的审判。这是韩国史上首次罢免最高权力者,标志着韩国从人治时代向法治时代转变,向世界宣告韩国民主主义进入了不可逆的新阶段。
国民依靠自己的力量确认了“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这一崇高而严肃的宪法价值。大韩民国国民在凛冽的寒风中举行声势浩大的烛光集会游行,高呼国民主权,国民的民主意识是取得光荣革命的伟大胜利的坚强基石,充分体现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的共识。
大韩民国宪法第1条规定:“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的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大韩民国。”
最后,笔者希望以此次弹劾审判为契机,大韩民国作为宪法国家迈出新的一步,国民更加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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