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国企效率低,招投标可能是源头

不是官话
文|不是官话

国企,一方面是纳税、就业主力军,另一方面,也渐成低效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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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民企比,国企确实效率低。比如前不久,“隔壁老王”健林哥数日内就能决定为董小姐收购珠海银隆入股5个亿。要在国企,得经过尽职调查、单位投资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上级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批等诸多程序,没两个月可办不下来,到那时,黄花菜都变黄花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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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点的国企每年都得面对数次审计、稽查或巡视,招投标是理所当然的重点领域。作为国企员工,经历招投标事务后,我感到无辜又无奈:法规、规定太多,针对性又差,导致乱而无章。
比如,根据上级要求,国企采购活动须参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何为参照?实际就是遵照。就是说,但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一般都要公开招标,然后,根据最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来确定中标人选。最低价法,即报价最低者中标;综合评分法,指根据量化指标,得分最高者中标。
以前,流行最低价法中标,导致的结果是租资质的包工头往往报低价中标。然后,以项目副经理名义出现,因为项目经理需要资质。按中标价他赚不到什么钱,还有管理费的额外负担,就以各种名义要求合同变更以追加预算,用各种方式威逼利诱发包方多给钱,如发动民工围堵、诉讼、信访等,如医闹般,都流程化了。而国企迫于维稳等压力,时常还不得不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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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每个大中型国企每年有数十、上百次的招投标,个别存在程序瑕疵或缺陷或许难免,但国企经过多年整治,如今谁还敢收点好处导致丢工作、被双规、进监狱?问题真没臆想的那么多。
可带着任务来的监管部门,如果折腾数月,不说出点道道和问题来,会显得没水平、不作为。于是,矛盾性的结论经常性出现。如某子企业将暂未确定用途的数百万注册资本委托银行理财,有检查部门说,这与年初成立该企业的目标不相适应,造成了资金沉淀和浪费。数月后又有部门来,说这是投资审慎,且做到了以钱生钱,值得肯定。类似的事情真不少。或者说,法规与政策并不会那么具有针对性,就看如何选择相关条文,如何进行理解。
带来的后果,就是国企决策层普遍很谨慎了——用褒义的词说叫谨慎,用贬义的词说,叫保守。一个厂房改造项目,按以前模式,公司自己筹资、自己立项、自己招投标,然后组织施工和验收,两月能完成。如今呢,即使是自己筹的资,立项也必须经过上级审批,超过一定金额的招投标还须上级组织实施,也就是说你需要的设备,你并没有决定权。上级不会专门为你进行立项审批与招投标,往往一两月才会集中开一次会,没有半年时间肯定完不成。而且,他们定的设备,很可能不是你需要的设备,往往只是价格最低、最容易坏的那种。
还有企业创新,以前有了好的成果,单位给真金白银的奖,如今不敢发了,科研骨干拿到科研经费也不敢花、不敢多搞,怕审计、巡视时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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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加过好几次国企招投标,越来越觉得问题不少,举三个小例子:
1。高价不敢否。某精密仪器采购招标,国内合格生产企业就十来家,我们都邀请了,投标时来了四家,开标时发现报价都高于预算,且价格高度相近,怀疑是串标。可内外部专家们在评审时,居然说没有串标的确凿证据,招标也没设最高控制价,也就是没有拦标价,建议不要否,以免被投诉。后咨询主管部门,意见竟也倾向于不废标,他们还加了一个理由:招标失败不利于考核加分。
2。低价不让中。还是上例中的精密仪器招标,公司想办法找出些理由,否决了四家公司的标书,并决定进行二次招标。四家公司并没投诉,且在二次投标中,新来家公司报出了远低于预算的价格。要求其澄清是否低于成本价时,该公司说,其库存里有多套相关设备,想变现才报的低价,因为这些设备一但过时,处理时还不如废旧钢铁卖的多。有专家又犹豫了,认为其涉嫌不正当竞争。也有专家急了:移动、联通公司搞的存100元话费送大屏手机的活动,明显低于成本,也从没被认定是不正当竞争呀?
3。有法不敢用。公司某特殊检修设备采购,全球只有三家生产商,其中一家在中国。采购计划报上去,上级部门说既然有三家,就得进行邀请招标。我们找到《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我们的情况并不适用那几条除外规定。可上级还是要求我们招标,理由是比价有利于降低成本,没准国外的设备更具性价比呢。编制商务条款时把我们难坏了,要是有任何一家不来,又得算招标失败,于是就连结算货币也是对着这三国设定的,可最终国外的大牌还是没睬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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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常有通病。往往却是不合理的制度所致。庞杂混乱的招投标制度,如果能象八项制度一样简易扼要易学习、易掌握才是国企之幸,因为其已逐渐成为国企行动迟缓、创新缓慢的根源之一。带着众多牵制的枷锁,大象又如何能跳舞。
(作者为国企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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