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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反对随意惩治“谣言”?有三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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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冰川思享库

作者:陈季冰

在很多情况下,发布和传播一个信息的人们并没有能力判断该信息是真实还是虚假,他们的本意也是希望以此来产生正面的社会效果。

谣言,轻则令人心烦意乱,重则造成各种损失。因此人们憎恨谣言,政府出于各种各样的考量,也经常积极地打击谣言。

然而,就像世界上许多其他事务一样,未经审慎的程序和审查,仅凭善良愿望的行动往往不能达到善良的初衷,有时甚至很容易走到它的反面。随意惩治“谣言”就是这样,它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所谓谣言,就是事后被证明虚假(不正确)的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说,谣言无时无刻不伴随着我们的社会生活。

政府办的气象台发出预报,说今天下午3点某地会有暴雨,结果这场预报中的大雨没有如期而至……这也可视为一个“谣言”。那些因为担心暴雨而改变了原计划的老百姓或企业也会由此蒙受的实际损失,至少,这一则误报会给他们造成不便。

我之所以要特意在“不正确的信息”之前加上“事后被证明”,是因为一句判断性或预告性的话是否正确,总是要在事后才能得到确认。

在我看来,动辄呼吁严厉打击“谣言”的人犯的是“事后诸葛亮”的毛病,他们往往依据一件事情终结以后才搞清楚的结论,不假思索地想象成似乎当时就已经是一清二楚的。

这促使我们从三个不同层面反对随意惩治“谣言”。

1

在最具体的私人层面上,人们生活在社会中,每天都会与他人发生许多关系,其中亦不乏矛盾冲突。人们在描述这些关系时当然会基于自己的利益或站在自己的价值立场上,这意味着这些表达总是有利于己方。

想象一下,一个消费者与一家商店发生了纠纷,一个市民对某个政府办事机构产生了不满……在如今这个时代,他很可能一怒之下就在微博和微信之类社交媒体上发表一通抱怨和指责。很难说他的抱怨和指责百分之百都是客观事实,没有一点以偏概全或加油添醋的夸张。

常识告诉我们,世界上很少有什么矛盾冲突是一方全对、另一方全错的。换句话说,这样的微博和微信中一定存在不少“谣言”成分。

从受到损害的当事商家和政府办事机构的立场来说,执法部门理应对这位“造谣”的消费者或市民采取“严惩”措施。它们还可以振振有词地说,如果消费者或市民如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了损害,完全可以到有关部门去投诉,甚至到法院去打官司,而不应“不负责任”地到处散布“谣言”。

这话听起来很有逻辑,但它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抽象的逻辑背后的具体现实——这起纠纷涉及的利益或许只有二、三十元,甚至仅仅是耽误了半天时间,投诉和打官司的成本要成百倍于它们。这还得先假设消费者协会和法院都是绝对公正、高效和负责的。只要不是书呆子的人都明白,即使真的投诉或打官司,结果多半也是不了了之。

从这个消费者或市民的角度来看,他理所当然地认为,发一条微信和微博比投诉和打官司更管用,哪怕仅仅是为了泄愤或提醒一下自己的朋友。

如果我们的这位消费者或市民发的帖子的确发挥了作用,那么,按常理商家和办事机构一般会与他进行协商,双方各自退让一步、从而达成一个妥协的概率也是比较高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私了”,社会上每天都在发生无数这样的纠纷私了。

对这一类“谣言”进行“严打”,就堵死了这些“私了”的通路。这将会使一个社会的沟通成本变得极其高昂,而且地位处于弱势一方的权利注定很难得到维护。

2

在更大公共层面上,在一个开放社会里,不安全因素如影随形。在当今这个全球化时代,大规模传染病和恐怖主义等“非常规”安全隐患尤其突出。一个好的社会应该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治理,而不是让大家躲得远远的。

再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乘客在熙熙攘攘的车站大厅里看到一个可疑的黑色塑料袋,观察好久也不见它有主人的样子……如果他是一个关心公益的热心人士,或者哪怕仅仅是一个“好事者”,就有可能打电话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

如果他不知道报案热线号码,或者打过去正好无人接听(这种情况难道不是常见的吗?),他也可能会用手机拍一张照片,上传到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并加上他自己的几句猜测性话语。

如果他的这条微博和微信被广泛转发,则可能造成不小的恐慌,而且这条信息在多次传播过程中还可能以讹传讹,不断地被升级、加码,最后变得面目全非。

经验告诉我们,类似的情况绝大多数事后都会被证明是虚惊一场。也就是说,这位乘客发布了“谣言”,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按照我先前已经批评过的“事后诸葛亮”的逻辑,他应该受到严厉追查和惩处。

但一个社会总是以这样的方式去对待那些“好事者”,长此以往,热心公益的人士就会越来越少,所有人都会“理性地”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惹麻烦的做法。他们在车站里看到了任何可疑物品的第一反应就是尽快离开那片是非之地,并且绝口不向他人提起。但是,哪怕100起报案中只有一起是真实的,忽视它所造成的不可估量的人身财产损失,也是99次白忙活所无法弥补的。

绝大多数普通公民并不掌握准确判断和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易燃易爆物品、地震海啸、伤病急救等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他们只能通过第一时间传播信息来参与这一类公共事件。

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他们发出的这类“报警”信息中的大部分可能事后被证明是虚假的。但如果对这一类“谣言”进行“严打”,那么就堵死了社会获知安全隐患的信息通路,这终将造成比“谣言”本身更加严重的危害。

3

在纯粹属于科学研究的层面上,不真实、不正确的信息更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任何科学研究,不管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其基本逻辑就是先提出假设、随后加以证明(或证伪)的过程。

没有大胆的假设就不会有科学的进步,而科学进步、技术突破之所以那么难,正是因为人们提出的绝大多数假设都是错误的,只有极少数假设最终有机会被所有人接受,成为新的科学理论。

在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今天,任何一个科学假设都会对社会生活造成有形和无形的影响。如果因为一个假设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就以散播“谣言”的名义“严惩”假设的提出者,那就等于扼杀了科技进步的可能性。

▲爱因斯坦

在自然科学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国家投入巨额资金从事某一项尖端科学研究,结果徒劳无功,因为当初提出的研究方向或许就是错误的。过去几十年来,全世界的政府和企业投入了不知道多少资源去研究攻克癌症的方法,但迄今收效甚微,这里面也一定是有哪些地方存在理论假设上的问题。

如果说自然科学研究对大多数普通人还比较陌生的话,那么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就更容易触动大众的情感。

假设有一位历史学家依据一些最新发现的史料或考古资料得出,抗金名将岳飞当初的确拥兵自重、擅自违抗朝廷命令,甚至确有起兵谋反的嫌疑……这一结论(假设成立)的话,那么他的这项研究成果无疑会严重伤害许多当代爱国主义者的感情。

如果后来更多更加扎实的研究证明这位历史学家的研究结果存在严重疏漏,从而推翻了他的上述结论,那么,我们似乎可以说,这位不严谨的学者发表的关于岳飞研究的论文实际上是在传播“谣言”——他的结论不仅不正确,而且还损害了许多人的民族感情,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他们的“价值混乱”。

但假如我们以这个理由对这位历史学家进行“严惩”,那就等于在威胁整个学术界:不要提出任何与现有权威观点不同的新思想。这样一来,学术研究就不复存在,剩下的就只有唯唯诺诺地重复现有教科书上的不变“真理”了。

这种状况的出现,难道不是比一千条、一万条错误的学术研究成果(“谣言”)更大的损失和危害吗?

此外,即便是最高质量的严肃媒体都会因为记者编辑的一时疏漏而发布不真实的新闻。媒体机构事后当然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与此有关的记者编辑作出处罚,但政府若轻易惩处该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则等于假设人是不会犯错误的。

而对传播这条虚假新闻的读者来说,他们若遭到处罚,就更是无辜受累了。

4

我当然绝不是主张社会应当对谣言听之任之,事实上,的确有许多人在利用谣言牟取不法私利,并对他人乃至全社会的利益构成了威胁。他们理应受到惩处。

但我想要对此表达两个观点:

第一,社会对待“谣言”要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要对惩治“谣言”的实际后果有清晰周全的考虑,而不是鲁莽地听凭直觉行事;

第二,在打击“谣言”的问题上,政府应当采取被动(消极)的立场,而不是主动(积极)的姿态。

关于第一点,我在前文已经说得够多了,这里我主要说一下第二点。

所谓政府应当采取被动(消极)的立场,意思是说,政府不应该在尚未产生可见的具体后果之前就轻率地裁决某个信息是“谣言”。

这是因为,“谣言”之所以是“谣言”,必定会对社会中的某一些人造成损失,不管这种损失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政府的作用是居中裁判,而不是帮着一方对付另一方。

举例来说,如果我们文章中的那些店家、办事机构、车站、公安消防部门,甚至是历史书的读者,认为那个买东西的消费者、办事的市民、“诈弹”的报案者、“抹黑”岳飞的历史学家散布了谣言,危害了自己的利益,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他们应当被鼓励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以向法院状告“造谣者”,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法院会经过一系列调查和辩论程序作出自己的裁决。

如果“谣言”的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检察部门也可以介入,对“造谣者”提起刑事诉讼。通常,“造谣者”总是个体,而受到“谣言”损害的多是组织或集体,后者在与前者的博弈过程中总是处于强势地位,他们有足够的能力采取法律手段。

不要忘了,“谣言”之所以需要被惩处,是因为它造成了后果。如果我在家里对妻子编了一个耸人听闻的谣言,而她根本就没听进去,也没有对任何他人讲过,那么,我的这个所谓“谣言”充其量只是一个无关紧要玩笑而已。

法律意义上的“后果”都是已经呈现出来、并且可以证明的,而不是无法证明的“潜在”可能性。一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了一条可能存在虚假信息的帖子,假如那些有可能因为这个帖子而蒙受损失的对象自己都没有站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那就说明,不管它是不是谣言,它都没有造成什么实际后果。

这时候,如果政府轻率地站出来严惩“造谣者”,这就违反了基本的法治原则。

陈季冰

冰川思想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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