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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被保释,天津摆气球摊的老太依然被关着

文|(彭瑞萍)千千法言

01

昨天,周立波在美国因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药物而被捕,就在全国人民幸灾乐祸奔走欢呼并且有些人恨不得在他落井的地方扔几块石头下去砸他几下时,今天人家已经笑容满面昂首挺胸走出了法庭,而且只需交纳五千美金的保释金,看他那个得意的鸟样,真的气死个人了啊。

据报道,一开始,检察官开出的保释金额为2.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7.2万元),但周的律师莫虎以被告在新泽西州有房产、两个女儿在美读书、没有潜逃风险为由,要求降低保金,最后法官准许以5000美元(约合人民币3.4万元)交保,下次开庭将于39日进行。根据美国法律,周立波本人必须出席39日的庭审。

周立波将面临四项指控:1、非法持有违禁药品;2、非法持有武器;3、非法持有枪支;4、开车时打电话。

说到周立波的保释,就不能不谈到美国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美国法律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贝卡利亚说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既然那些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罪的,将那些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拘禁或羁押在监狱里就需要正当理由。既然审判结果宣告前是无罪的,那么羁押就是与之相矛盾的,除非完全必要。由此可见保释制度保证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而这一原则又为保释制度在审前的进一步确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前提。

因此,在美国,保释制度中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不到万不得已,个人自由不能被牺牲。

02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虽然这样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轻型经济犯罪嫌疑人都符合上述条件,却很难获得取保候审。

比如大家熟知的天津摆气球射击摊的老太一案,她之所以天天蹬着三轮去摆摊,也是想要赚点钱,有个谋生的法子。“如果之前有人来给我说一声,哪怕是处罚一下,之后也就肯定不摆这个摊了。”

可对于这样一个上了年纪没社会危险性又没犯罪前科之人,可当时律师帮她申请取保候审却没获批准。

在中国,取保候审的申请和无罪辩护一样,要想成功,何其的难!

原因是司法机关的“有罪推定”和“宁枉不纵”的理念仍然根深蒂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往往是就案办案,忽视对在押人员“不被羁押权”的监督和救济,而且有些办案人员为了方便办案,明知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不大,或者出于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处以重罚的目的,故意进行羁押。

03

据统计,我国现在有大量的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偶犯,或有自首、积极退赃和赔偿等明显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除非存在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案件无法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办结,公安机关只能被迫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相比美国的保释制度中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我们国家刚好相反,而且很多时候取保候审已经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错案的遮羞布。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冠冕堂皇地宣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种种诉讼权利,一方面却以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普遍现象,以审前羁押为常态,这无疑是一个悖论也让人很分裂。

如果周立波在中国被抓,保释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看来美帝真的不是一般的万恶啊,同样是被指控非法持有枪支,面临四项指控的周立波可以被保释,但人畜无害老实巴交的天津老太却依然被关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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