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事 

顾雏军:一个案件的改判与一种模式的完结

知事

关注

文|秦朔朋友圈

原标题:顾雏军:一个案件的改判与一种模式的完结

来源:秦朔朋友圈

这是秦朔朋友圈的第2599篇原创首发文章

4月10日,广受关注的顾雏军案终于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顾雏军所犯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同时对其犯有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判决前一天晚上,顾雏军对媒体表示,“我始终认为我是无罪的,我相信明天会有一个好结果。”

但顾雏军不是张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他完全改判无罪。

不知道顾雏军是否认为改判是一个好结果,但对中国的民企来说,这次改判无疑有着建设性意义。它表明,对民企在过去那种不完备的环境、条件和制度背景下形成的“不规范”,应该抱有历史性理解和体谅,而不是动辄把过错上升为罪行。这一判决也有助于纠正所谓“原罪”的偏见,不翻旧账,共同迈向法治化、阳光化的明天。

但是,认真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不难看出,撤销顾雏军的有关罪行,不等于顾雏军的错误就不存在。民企从顾雏军案中仍应该汲取深刻的教训,顾雏军式的发展模式并不可取。

2001年,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股权,决定设立以他和其父亲为股东、注册资本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高达75%,远超当时法定20%的限制。在顾雏军安排下,采用了将科龙电器的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的方式,形成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银行进账单,并制作了相关的投资款收据和供货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有关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的收据、供货协议和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等证明文件都不真实。但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所以最终撤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是过去不少民企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为何撤销了顾雏军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我们仔细来看一下。

原因之一是,2005年10月《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将包含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财产的作价出资比例上限提高至70%,据此,顾雏军等人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已由55%降至5%,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已明显降低;

原因之二是,顾雏军等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为使科龙电器股份被顺利收购,发展地方经济,原容桂镇人民政府违规向工商部门出具担保函,使顺德格林柯尔在没有提交验资证明、12亿元注册资金并未到位的情况下完成设立登记;

原因之三是,在完成变更登记后,顾雏军并未将9亿元中被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从公司抽走,而是转作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因此,顾雏军等人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的行为,虽然使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结构发生了变化,但是没有实际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基于以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顺德格林柯尔在注册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构成方面确有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结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及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精神,加以综合考量,“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情况也类似。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出,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财务会计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原审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定罪处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鉴于认定损害后果部分的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顾雏军说他发明的制冷剂是世界上最好的制冷剂,格林柯尔的宣传材料中称它的四种“环保制冷剂”受到多家政府推荐,在海外拥有了大批长期商用用户,格林柯尔在短短几年间“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杜邦和帝国化工的全球第三大制冷剂制造商”。而质疑的声音始终不绝于耳。一家大型跨国化工集团的代表说:“在国际制冷产业界,并没有听说格林柯尔的位置如此靠前。”根据专家的估计,当时国内制冷剂年消耗量为3万到4万吨之间,格林柯尔制冷剂所占份额很小,只有千把吨,以国内销售价每公斤100元左右计算,则其全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左右。而2000年7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格林柯尔的2001年中报却显示,“截至6月底,纯利达1.49亿元人民币”。

胡舒立担任主编的《财经》杂志在2002年刊登了关于天津格林柯尔的调查文章。文章指出,作为香港格林柯尔上市公司惟一的供应商,天津格林柯尔2000年的销售额不过300多万元,这使香港格林柯尔利润过亿的业绩失去了基本支持。这篇文章中最关键的一段文字是:

“记者随后从天津开发区工商局获得的2000年年检资料,进一步显现出天津格林柯尔的真相。由天津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天津格林柯尔2000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显示:该公司2000年度主营业务的全部销售收入亦不过3311448元,销售量为50吨,2000年度实现利润为-2342397.46元人民币。”

正因为存在明显的财务造假,格林柯尔2005年被香港证监会停牌,2007年被除牌。2014年,香港证监会正式起诉格林柯尔公司前主席顾雏军,寻求法庭颁布强制令,冻结其实际拥有的价值高达约15.9亿元的在港资产并向超过1300名少数股东作出损害赔偿。香港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由于银行存款被夸大及银行贷款未被披露,格林柯尔2000年至2004年财政年度的资产净值分别被夸大约人民币4.87亿元、人民币6.53亿元、人民币9.82亿元、人民币10.62亿元和人民币9.04亿元,相当于格林柯尔在该些年度的总净资产值的43%至80%。

香港证监会的诉状指出,格林柯尔通过旗下9个位于内地的子公司进行实体业务,2000年至2004年期间,格林柯尔旗下子公司向香港审计师提供了虚假的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利润及应收账款等数据,以夸大公司净资产规模,误导了依据财务数据进行投资的众多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6月15日发布了对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的行政处罚书,问题也是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当时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等等。

2017年6月26日,香港证监会公布了针对顾雏军等格林柯尔高层因披露虚假资料遭制裁的公告,要求顾雏军交出他因进行市场失当行为而得到的481969785元利润。这是香港证监会审裁处迄今所发出的最大金额交出款项令。香港证监会还禁止顾雏军从2017年10月1日起的五年直接或间接处理任何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在香港证监会对顾雏军开出高达4.8亿元的罚单后,顾雏军回应说,有关自己的案件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回广东省高院重审,他相信不久就将证明自己无罪,届时他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其他正当权利。

顾雏军为什么一定要证明自己无罪?因为这一点不达成,他在香港面临的制裁就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对于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2006年的罚单是60万元,香港证监会苦追多年,2017年开出的罚单是4.8亿元。站在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这一数字的比较令人无限感叹。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里提到,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力,公司、企业经营者要讲规矩,走正道,在诚信守法中创业发展。“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挪用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注册成立个人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等其他上市公司,不仅侵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之所以减轻刑期,原因是,挪用2.9亿元资金的犯罪,“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的确是从轻。

和绝大多数踏踏实实、兢兢业业、诚实守信、通过生产性创新为社会提供价值的民企相比,顾雏军的很多心思动歪了地方。他不是中国企业家的正向代表。他的牟利模式在今天也越来越行不通。

我们要坚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应该依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要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同时,一切侵吞、瓜分、挪用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行为都应该被惩处;

我们要切实推进“两个毫不动摇”,努力建立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这对所有企业都适用。

法律还给了顾雏军他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被他的资本腾挪重创的科龙,早已荣光不再。

顾雏军最痛恨的人之一是郎咸平。最近他向媒体讲述了和郎咸平的一段故事。2002年,顾雏军入主科龙之后,郎咸平在香港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吹捧顾雏军是负责任的企业家,因为当时科龙已经ST,顾雏军与很多要力挽狂澜于既倒的企业家一样,每个月只拿上市公司一块钱的工资。文章发表后,郎咸平拿着这篇文章到顾雏军的香港公司找员工要人情,顾雏军还叫人请郎咸平吃了一顿饭,郎顾二人就此相识,此后郎咸平每个周末都向顾雏军借他的两地牌奔驰车。但2004年郎咸平突然发表《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将他定为历史罪人。

顾雏军视郎咸平为小人,这是他们之间的恩怨。而在我们看来,顾雏军的倒下,并不是郎咸平的能耐。郎咸平上纲上线,是一种投机主义。顾雏军乾坤转移,也是一种投机主义。可惜的是,我们的社会在那个时点上,还缺乏对于各种投机主义的判别能力。

当然,从个人命运来看,郎顾之争,郎咸平声名鹊起,名利双收,顾雏军锒铛入狱,身败名裂。两相比较,顾雏军确实是让人同情的一方。当时郎咸平夸大其词,将国企改革进程中关于企业家利益机制的正当安排,描绘成少数人的鲸吞蚕食,将个别行为普遍化,用道德大棒激发民众情绪,大大恶化了国企改革的环境。此种教训,可谓痛切。

顾雏军案的改判,完全符合这一意见的精神。值得肯定。

但未来绝不会是,也不应该是历史的简单重写。顾雏军式的模式,很难再有风生水起的土壤。

民营企业家自有其正当性价值,自有其造福社会的光荣所在,他们不需要“特惠式的宽容”。他们要的,只是平等的阳光雨露而已。

我们希望中国的民企走自尊自强之路,走价值创新之路,堂堂正正,正道光明。而顾雏军式的命运,以及顾雏军式的模式,都只是历史的遗产。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 图片 | 视觉中国 ’

本文由知事 转码显示查看原文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