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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督办函

法制网北京2月9日讯 记者朱宁宁

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法工委于8日正式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送督办函,分别督促有关地方修改审计条例、计生条例,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其中,督促修改审计条例的函发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贵州市、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郑州市、洛阳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督促修改计生条例的函发江西省、贵州省。督促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函发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长春市、吉林市。法工委要求有关地方尽快落实,并在今年3月底前复函,尚没有修改废止的,要明确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真正做到“有错必纠”。今年,法工委将适时开展对上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开展‘回头看’,是今年备案审查的第一项重点工作。要防止出现‘你提你的,我做我的’以及对审查研究意见不理不睬不办的现象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此次“回头看”优先针对的三类问题也是去年备案审查工作研究处理的重点问题。除“回头看”,今年的备案审查工作还将重点针对以下内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出现的问题;环境生态保护领域法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过去对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等关注较少,但是这些恰恰是数量最多、最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今年将推动并协同有关方面采取行动,重点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研究,发现问题将及时纠正。”梁鹰说。

2017年2月22日,法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发出《关于印送<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审计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自查,对其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反馈情况,北京、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宁夏等15个省(区、市)共发现20件地方性法规存在问题,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0件(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海南、四川、贵州、宁夏),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8件(石家庄、呼和浩特、青岛、郑州、洛阳、武汉、广州、银川),经济特区法规2件(深圳、汕头)。截至记者发稿时,目前已经完成修改工作的有北京、安徽、上海、四川、海南、宁夏、青岛、银川。

2007年,法工委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研究,认为辽宁、贵州、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等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需要根据中央精神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017年9月26日,法工委向广东省、云南省、江西省、海南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建议适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函》,建议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等类似的严厉控制措施和处罚处分处理规定作出修改。截至目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完成修改工作。

2017年11月1日,法工委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经梳理,现行有效的关于著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1部,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部,分别是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3部,分别是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截至目前,已经完成废止工作的地方有4个,分别是湖北省、河北省、浙江省和成都市。

记者同时获悉,自去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反响强烈,审查建议的数量和内容上都有所变化。近一个半月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3000多件审查建议,超过前五年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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