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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打假不可滥用诉讼索赔权|严肃观点

文|杂文家

7月20日上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的售假行为,对淘宝商誉造成损害,要求被告向淘宝赔偿12万元。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7月20日京华时报)

案情大致是这样:姚某从2015年始,在淘宝出售宠物食品。去年5月,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姚某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遂以神秘购买的方式,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的宠物猫主粮。经过品牌方鉴定,该猫粮为假货,随后淘宝将线索移送警方,姚某被警方抓获。而淘宝则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

媒体报道的“全国首例”,多有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现象,而这个电商平台对商户打假的“全国首例”一点都不假。因打假活动本身的正义性,也因法庭首开判例影响深远,正式传媒和民间舆论对此案的判决结果同声叫好,对淘宝和阿里巴巴赞赏有加。归纳舆论场观点主要为两者:其一,评价此判例“意义深远、作用巨大,“意味着国家打击假冒伪劣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打假事业形势大好、前景光明;其二,淘系电商平台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为其他电商平台做出了榜样,呼吁京东、一号店、唯品会等其他电商不再无动于衷,照猫画虎跟上淘系的打假节奏,也拿起法律武器严打自家平台上的假冒伪劣。

我一贯高度评价阿里巴巴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与实际贡献,而此时,对此“全国首例”说三道四的,大概只有我一人。细想了一阵,认为仅就此案而言,淘宝的处置并无不妥之处,然而此首例判案涉及面非常宽远,其影响与延伸或带来极其复杂的问题,所以,我觉得阿里巴巴收获胜诉成果之后,应有所节制,不要轻启诉讼与索赔程序。

首先,需分析电商和入驻商户的“基本关系”。以恰当的类比说话:阿里是房东,商家是房客;阿里是个兼有“市管办”功能而无执法权的企业,阿里不卖货,而入驻商家并不对电商平台本身提供商品与服务。也就是说,被这基本关系所决定,打假活动中报案、起诉的主角,应该是被侵犯的品牌商和执法方以及消费者。

现实中的房客即便犯下滔天大罪,司法方与受害人也不会给房东加上个“监管责任”予以追究;因房客制假售假而苦主找房东索赔,那纯属找抽。在某个市场,卖假货的和顾客、品牌方相安无事,而房东或“市管办”却大动干戈,跃身于各直接当事人之前充当打假急先锋,据“不售假”之合约规定对掺假商户死缠烂打要赔偿——对此,大家真的没有“错位”之感?

其次,要仔细分析一下“商誉损害”。实际是个正负面舆情问题,而舆论有客观与否之分,有蓄意构陷和糊涂误解之别。商户掺假,产生“有假货”的舆论和不利后果,如马云所说“每卖出一件假货,阿里巴巴会损失5个客户”。可是,中国有假货,我市有假货,几乎所有市场都有假冒伪劣,连坚称无假货的自营电商,也因内部人员和制假团伙勾结等原因被多次抓人、处罚。这是事实,不能视为损害商誉或者“国誉”。有假货,现象普遍,算个“普化耻辱”,而死不承认有假货,才是“个体耻辱“。而另一种声音,如“马云卖假货”,这就纯属恶意中伤了,因为连说这话的都知道,人家根本不是卖货的。

做大做强了,存在一大堆不愿看到阿里红火的有钱人,满怀无厘头仇恨、蛮不讲理的网上发言,明白人一看就知道雇佣水军多多。既便如此,我还是有请阿里团队再行斟酌:阿里持续而高速的惊人发展,是不是商誉良好的证明呢?我看是,我认为,对阿里发出的舆论臭蛋,哑火、落空了,无损阿里商誉完整。故而,平时就“商誉”和无背景的小人物、小店铺较真,没必要。

中国的假货问题之上,也有“不公平前提”。比如,“是假货才应该被清理”,这没错,可某些自以为很牛的商家尤其是外国品牌商,不承认这个道理。他们的标准为严密垄断而制定,把主渠道之外销售的都认定成假货,而太多的“相似相近”,在他们那里都属于侵权假冒。再如,中国大陆有全世界最多的OEM(代工生产),而外国品牌商走路,代工商被闪了个七零八落,一夜之间从行业领跑者沦为被品牌商重点打击的对象。还有,我个人认定的残酷的“品牌压榨”和“愚民消费”……等等。概言之,像治理醉驾那样打假货,监狱不够用;基于现实,讲求可行性,正义的淘系诉讼,也该悠着点。

来源: 杂文家

作者: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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